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1號
TCDV,93,建,1,200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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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號
  原   告 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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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表 人 林月雲
  被   告 台中縣后里鄉公所
  代 表 人 陳義貞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清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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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