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號
原 告 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林月雲
被 告 台中縣后里鄉公所
代 表 人 陳義貞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清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B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