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八號 原 告 建寬工程行即黃瓊珠 訴訟代理人 游忠順 送達代收人 周添富 被 告 鉅盛企業社即趙長椿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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