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2年度,226號
TCDV,92,家聲,226,200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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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同
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
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禁治產人之監護人原有法定順序,須不能依法定順序定其
監護人時、法院始得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至為灼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業經本院以七十三年度禁字第三號宣告為禁治
產人,相對人之父林坤全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死亡,雖相對人之母親林賴秀
現尚生存,惟與相對人同為被繼承人林坤全之繼承人,有共同之利害關係,而其
亦無同居之祖父母,今經親屬會議一致推選禁治產人甲○○之姑表兄賴茂盛為其
監護人,為此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五份、土
地登記謄本影本三份、親屬系統表影本一份、存證信函一份暨回執五份及親屬會
議紀錄一份為證。
三、前項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及親屬會議記錄為證,並
經本院調閱七十三年度禁字第三號民事聲請卷宗查核屬實,惟查,據聲請人提出
之前開戶籍謄本記載,甲○○與其姑表兄賴茂盛目前係同一戶籍,且賴茂盛為戶
長,賴茂盛自得以家長之身分監護甲○○,則於禁治產人甲○○並無配偶,雖相
對人之母親林賴秀現尚生存,然其與相對人同為被繼承人林坤全之繼承人,有共
同之利害關係,而相對人亦無同居之祖父母時,甲○○之監護人,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即為家長賴茂盛,自非同條第二項之不能依前項規定定
其監護人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縱親屬會議推選之人選恰與法定順序之監護人
一致,聲請人亦不得再聲請法院選定其監護人,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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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