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戊○○
壬○○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二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具狀:㈠提出被告庚○○所有於八十八年十月間,遭原告假扣押之十四筆土地之登記謄本;㈡對被告聯信銀行所提答辯五狀二⑶所述,被告庚○○之投資總額應為三百六十三萬八千元,另有利息租金等收入一百六十三萬四千五百八十九元之事實,表示意見。被告聯信銀行請具狀:㈠就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答辯三狀所述,被告庚○○所有未設定抵押給聯信銀行之土地時價尚有九千三百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四元,其計算基準,提出說明;㈡被告庚○○所負連帶保證債務一億四百萬元,其中一億元有擔保品,該擔保品係何人所提供?且是否足額?提出說明。被告庚○○請具狀:就所積欠臺中商銀之二千五百四十五萬元之連帶保證債務中,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保證人)是否已無力清償,台中商銀是否已對庚○○求償,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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