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許士元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五號
、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許士元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許士元停止羈押。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及函囑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函覆無法傳拘到案代為執行,有相關送達 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彰檢 朝丙執助二九九字第二六二四一號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許士元業已逃 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