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2707號
TCDM,92,訴,2707,200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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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緝第一一五二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理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押(簽名)參枚(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少易 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因其於上開緩刑期間即八十四年 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號判處有期 徒刑四月確定,前揭緩刑亦經撤銷。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部分,於八十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就竊盜部分,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縮短 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駕駛其 父李常嘉信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所租用之車牌號碼P九─二五二號營業小客車 沿國道中山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行經國道一六二公里后里收費站北向處(臺 中縣后里鄉轄)經警攔檢,因其駕照已遭監理機關吊扣而無駕駛執照,甲○○恐 因遭警舉發受罰,遂冒用其兄「乙○○」之名義,而佯稱係乙○○本人,並提供 乙○○之年籍資料予執勤員警填載,旋即在警員所填寫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 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乙○○」之署押一枚(於移送聯簽名 時,同時複印至迴覆聯及存根聯),冒用乙○○之名義作為收受通知單之用後, 再將之交付於執行取締之員警,表示收到上開通知單通知聯,足生損害於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正確性及乙○○本人。嗣經乙○ ○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申訴時,始發現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所指訴 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及被告之父李常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認可資料乙紙、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三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署押」,乃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 符號,其作用在表示承認所簽署之文書效力,若以捺指印以代替簽名者,如偽造 指印亦屬偽造署押。又冒用他人之姓名在取締員警所填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者,在習慣上表示該通知聯已由其收 受之證明,即屬含有收據性質之私文書,被告偽造「乙○○」之署押後復交付員 警,顯然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該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 之正確性及乙○○。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乙○○」之簽名於上開違規通知單上,其偽造 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犯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少易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 定,因其於上開緩刑期間即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前揭緩刑亦經撤銷。就違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部分,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就竊 盜部分,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係屬累犯,應依刑 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任意冒名簽具交 通罰單,漠視交通法令,所生危害非輕,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而於同 年一月十二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最 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之宣告,自屬得易科罰金之 情形,與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相比較,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以被告所處之主文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各一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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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