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庚○○
共 同
被 告 丙○○
張繼準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二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二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九四六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八六號)及移
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與少年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伍拾片、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母版伍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2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編號K8-111母版(內容物為WINDOWS 98安裝光碟)壹片、編號K8-111射出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2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2000 DISC1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保護膠壹桶、濺鍍用鋁靶貳拾叁個、網版柒拾柒片、母版壹佰貳拾玖片、製版用烤箱壹臺、真空製版機壹臺、射出機貳臺、濺鍍機貳臺、計數機貳臺、烘料機壹臺、單色印刷機壹臺、光碟裸片肆片、日本偶像劇母片叁佰壹拾肆片、綜合光碟片母源貳佰捌拾玖片、分色片壹佰肆拾叁片、空白光碟片壹仟陸佰片、塑膠粒貳袋、產量報告表拾壹張、保護片肆片、出貨資料壹冊、請款單壹張、光碟片之型號目錄壹份、送貨快遞收據壹份、員工打卡片叁張、客戶訂貨明細表貳張、電腦主機壹臺、記事本壹本、支票紀錄壹本、出貨相關資料壹冊、被告丁○○電腦主機列印檔案肆份、扣案母版伍佰陸拾貳片射出光碟伍佰叁拾伍片、包裝箱壹個,均沒收;又與少年共同連續意圖散布而製造猥褻之色情光碟,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色情光碟壹萬陸仟陸佰伍拾片、如附表叁所示編號叁肆伍至伍零叁所示之母版壹佰伍拾玖片、日本R級色情光碟片壹佰壹拾玖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伍拾片、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母版伍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2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編號K8-111母版(內容物為WINDOWS 98安裝光碟)壹片、編號K8-111射出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DISC2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1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保護膠壹桶、濺鍍用鋁靶貳拾叁個、網版柒拾柒片、母版壹佰貳拾玖片、製版用烤箱壹臺、真空製版機壹臺、射出機貳臺、濺鍍機貳臺、計數機貳臺、烘料機壹臺、單色印刷機壹臺、光碟裸片肆片、日本偶像劇母片叁佰壹拾肆片、綜合光碟片母源貳佰捌拾玖片、分色片壹佰肆拾叁片、空白光碟片壹仟陸佰片、塑膠粒貳袋、產量報告表拾壹張、保護片肆片、出貨資料壹冊、請款單壹張、光碟片之型號目錄壹份、送貨快遞收據壹份、員
工打卡片叁張、客戶訂貨明細表貳張、電腦主機壹臺、記事本壹本、支票紀錄壹本、出貨相關資料壹冊、被告丁○○電腦主機列印檔案肆份、扣案母版伍佰陸拾貳片射出光碟伍佰叁拾伍片、包裝箱壹個、色情光碟壹萬陸仟陸佰伍拾片、日本R級色情光碟片壹佰壹拾玖片,均沒收。
庚○○與少年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伍拾片、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母版伍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2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編號K8-111母版(內容物為WINDOWS 98安裝光碟)壹片、編號K8-111射出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DISC2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1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保護膠壹桶、濺鍍用鋁靶貳拾叁個、網版柒拾柒片、母版壹佰貳拾玖片、製版用烤箱壹臺、真空製版機壹臺、射出機貳臺、濺鍍機貳臺、計數機貳臺、烘料機壹臺、單色印刷機壹臺、光碟裸片肆片、日本偶像劇母片叁佰壹拾肆片、綜合光碟片母源貳佰捌拾玖片、分色片壹佰肆拾叁片、空白光碟片壹仟陸佰片、塑膠粒貳袋、產量報告表拾壹張、保護片肆片、出貨資料壹冊、請款單壹張、光碟片之型號目錄壹份、送貨快遞收據壹份、員工打卡片叁張、客戶訂貨明細表貳張、電腦主機壹臺、記事本壹本、支票紀錄壹本、出貨相關資料壹冊、被告丁○○電腦主機列印檔案肆份、扣案母版伍佰陸拾貳片射出光碟伍佰叁拾伍片、包裝箱壹個,均沒收;又與少年共同連續意圖散布而製造猥褻之色情光碟,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色情光碟壹萬陸仟陸佰伍拾片、如附表叁所示編號叁肆伍至伍零叁所示之母版壹佰伍拾玖片、日本R級色情光碟片壹佰壹拾玖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伍拾片、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母版伍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2000 DISC2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編號K8-111母版(內容物為WINDOWS 98安裝光碟)壹片、編號K8-111射出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2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1安裝光碟)壹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壹片、保護膠壹桶、濺鍍用鋁靶貳拾叁個、網版柒拾柒片、母版壹佰貳拾玖片、製版用烤箱壹臺、真空製版機壹臺、射出機貳臺、濺鍍機貳臺、計數機貳臺、烘料機壹臺、單色印刷機壹臺、光碟裸片肆片、日本偶像劇母片叁佰壹拾肆片、綜合光碟片母源貳佰捌拾玖片、分色片壹佰肆拾叁片、空白光碟片壹仟陸佰片、塑膠粒貳袋、產量報告表拾壹張、保護片肆片、出貨資料壹冊、請款單壹張、光碟片之型號目錄壹份、送貨快遞收據壹份、員工打卡片叁張、客戶訂貨明細表貳張、電腦主機壹臺、記事本壹本、支票紀錄壹本、出貨相關資料壹冊、被告丁○○電腦主機列印檔案肆份、扣案母版伍佰陸拾貳片射出光碟伍佰叁拾伍片、包裝箱壹個、色情光碟壹萬陸仟陸佰伍拾片、日本R級色情光碟片壹佰壹拾玖片,均沒收。丙○○無罪。
事 實
一、丁○○明知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係未經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 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 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唱片發行公司授權 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㈡「侏羅紀公園3」、「蜘蛛 人」、「刀鋒戰士」等影片係未經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 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影片發行公司授權或同意而 擅自重製侵害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㈢「Microsoft Office 2000」、「 Window98」等電腦程式係未經美商微軟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電腦程式 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及㈣扣案之色情光碟裸片,係內容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從 事性交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猥褻物品,竟與其妹庚○○、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宋」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物以獲利為業及共同 意圖散布而製造猥褻物品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由丁○○利用 其姑姑黃張沼治所經營之「群登企業社」名義,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標購射出機 、濺鍍機、計數機、壓碎機等壓製生產光碟之機器設備後,再於九十一年九月間 起,在臺中縣外埔鄉○○路二四0、二四二號其所承租之廠房設立非法盜版光碟 工廠後,即以每片裸片新臺幣(下同)四元、加印封面四‧五元之代價,接受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年男子之委託,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 年男子負責提供內容含有前開盜版音樂光碟、影片、電腦程式之母源或母版,丁 ○○即以每片二千一百元至三千元不等之代價,將母源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人刻製無內環碼之母版光碟後,持往前開盜版光碟工廠內,再予以大量壓製生產 盜版光碟,而庚○○則在臺中縣大雅鄉○○路○段三六南巷三一之一號住處,負 責製作請款單、送貨明細資料、庫存明細、工作事項規定、產量報告表、應收帳 款明細等會計文書,以利營業管理,丁○○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以月 薪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陸續僱用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少年紀○○( 七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生,行為時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旺 仔」、「阿義」、「大胖」、「阿倫」、「啟源」等成年男子,輪值二班,負責 以前開機器壓製生產含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前開影片、電腦程式等 內容之盜版光碟及猥褻色情光碟裸片,以維持光碟生產線二十四小時全天候運作 ,丁○○並將猥褻色情光碟裸片,委託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一二八號四樓「 力光印刷有限公司」之吳溪寶(經公訴人另行簽分偵辦)製版及印刷色情光碟封 面,待前開盜版光碟及猥褻色情光碟製作完成後,丁○○即以其向友元光碟股份 有限公司購得印製有辰○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紙箱包裝運送後,再交予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年男子收受,丁○○、庚○○即藉此重製盜版光碟 獲取利益,恃以維生,賴以維業,每片約可獲取一元之利益,合計獲利約五十萬 元左右。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二十三時二十五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 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縣外埔鄉○○路二四0、二四二號工廠,查 獲丁○○所有之色情光碟一萬六千六百五十片(起訴書誤載為一千六百五十片) 、保護膠(保護母版用)一桶、濺鍍機用鋁靶二十三個、網版七十七片、母版一 百五十片、製版用烤箱一臺、真空製版機一臺、射出機二臺、濺鍍機二臺、計數
機二臺、烘料機一臺、單色印刷機一臺、光碟裸片四片等物;又於九十二年一月 十三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在臺中縣大雅鄉○○路○段三十六南巷三一之一號,查獲丁○○所有之日本偶像 劇母片三百一十四片、日本R級色情光碟片母片一百一十九片、綜合光碟片母原 二百九十八片、分色片(光碟底片)一百四十三片、空白光碟片一千六百片、塑 膠粒二袋、產量報告表十一張、保護片四片、出貨資料一冊、請款單一張、光碟 片之型號目錄一份、送貨快遞收據一份、員工打卡片三張、客戶訂貨明細表二張 、電腦主機一臺、記事本一本、支票紀錄一本、出貨相關資料一冊等物。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 一中隊(保護智慧財產大隊臺中分隊)移送及告訴人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 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 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 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辰○公司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接受客戶之委託從事猥褻色情光碟之製作等情,固不否認, 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僅受託重製色情光碟,並未重製 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母源係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伊曾經交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 母源,交予少年紀○○射出,以致少年紀○○才會陳稱曾經有偽造過盜版音樂光 碟之情,伊實際上並未受託重製盜版音樂光碟,至於查扣之物品中為何會有侵害 美商微軟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伊並不清楚,可能也是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 」之成年男子所提出,又被告庚○○並不知道伊從事重製色情光碟之工作,伊僅 是單純請被告庚○○代為繕打報表而已,調查及偵查之供述係為求交保免予羈押 而為,並不實在云云。訊據被告庚○○亦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及製造猥褻 色情光碟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參與被告丁○○從事重製光碟之業務,伊僅是單 純幫忙製作請款單及報表,被告丁○○確有向伊借用臺新銀行大雅分行之個人帳 戶使用云云。經查:
(一)被告丁○○被訴意圖散布而製造色情光碟部分: 被告丁○○對於前開意圖散布而接受客戶之委託從事猥褻色情光碟之製作 等情業經坦認屬實,並有扣案之色情光碟一萬六千六百五十片、保護膠一 桶、濺鍍用鋁靶二十三個、網版七十七片、母版一百二十九片、製版用烤 箱一臺、真空製版機一臺、射出機二臺、濺鍍機二臺、計數機二臺、烘料 機一臺、單色印刷機一臺、光碟裸片四片、日本R級色情光碟片一百一十 九片、綜合光碟片母源二百八十九片、分色片一百四十三片、空白光碟片 一千六百片、塑膠粒二袋、產量報告表十一張、保護片四片等物為證;而 扣案之色情光碟一萬六千六百五十片,經搜索扣押後,封存為二十三箱,
送入本院贓物庫,經實際勘驗結果,扣案之色情光碟外觀,均係經過雷射 濺鍍完成之裸片,封面未經製版及印刷,因扣案之二十三箱色情光碟片尚 無封面,且均已整桶原裝封存之狀態,本院經抽樣勘驗結果,內容均是男 女裸露性器官,從事猥褻或性交行為之畫面,此有勘驗筆錄一份及勘驗照 片三張(參照本院刑事卷㈡第八八至九一頁)在卷可稽,該色情光碟之內 容,依照一般社會觀念之評價,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心及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應屬猥褻 物品無疑;是以,被告丁○○意圖散布而製造猥褻色情光碟之事實,應堪 認定。
(二)被告丁○○被訴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財產權為業 部分: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 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母版曾經承辦檢察官函送鑑定人張志豪、羅宇燊、卯○○、朱文 輝、游政賢、己○○、辛○○等人將母版以專業機器先行射出後再行鑑定 其內容之情,業據鑑定人張志豪於偵查中證稱:「我是訊碟公司預錄媒體 CD射出部門代副課主管。(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本案查扣之 母版壓製光碟,委託訊碟公司鑑定結果,是否如貴公司所提出之鑑定書清 冊?)是,我們按照鑑定物(鑑定清冊第二行編碼),該編碼是查扣物本 身上的編碼,另外第一行七開頭的編碼是我們公司的編碼,射出五片之後 即交由黃淑麗做勘驗鑑定物之內容,當時總數壓製的母版是三九四片,及 四片空白片、一片分色片。(問:壓製過程有無改變母版之內容?)沒有 。」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0七號偵查卷第四四九至四五0頁) ,鑑定人黃淑麗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壓製母版光碟片清單,鑑定 內容是否你當時勘驗?)是,根據貴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0七號一三七 七三號函做查扣物母版,由張志豪射出部門壓製光碟後,由我的部門作初 步勘驗光碟片的內容,內容如同清單所顯示的內容,規格也是如清單上所 載,鑑定人羅宇燊是我們部門的人,卯○○、朱文輝、游政賢、己○○、 辛○○都是我們部門操作工程師,勘驗情形如同十六張勘驗清單上所顯示 ,勘驗完後,將查扣物交由公關部門後,再交由貴署帶走,勘驗時,我也 有在場。」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0七號偵查卷第四五0至四五 一頁),而實際鑑定內容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對於侵害告訴人微軟公司 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包括: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2安裝光碟)一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一片、編號K8-111 母版(內容物為WINDOWS 98安裝光碟)一片、編號K8-111射出光碟一片、 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2安裝光碟)一片、編號 X00-00000射出光碟一片、編號X00-00000母版(內容物為OFFICE 2000 DISC1 安裝光碟)一片、編號X00-00000射出光碟一片(參照本院刑事卷
㈠第二一七頁),經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向本院聲請調閱扣案母版,送請 美商微軟公司專業鑑定人進行鑑定結果,認為均係仿冒美商微軟公司電腦 程式著作之物,此有美商微軟公司鑑定人JEAN PAUL DELISLE所出具之陳 述書一份(參照本院刑事卷㈠第二九六至三0九頁)在卷可稽,核與前開 鑑定人所出具如附表三所示之鑑定結果相符,而美商微軟公司鑑定人JEAN PAUL DELISLE係屬專業鑑定人,在其職務範圍內,所出具之陳述書,應屬 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既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存在,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自得資為認定被告丁○○犯罪事實之 證據。被告丁○○之辯護人以該項陳述書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據以爭執,顯屬無據,合先敘明。
2、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係屬未經告訴人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 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 份有限公司等唱片發行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錄音著作財產權之 盜版品,業據告訴人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 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 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代理人朱晉 輝、癸○○、戊○○、郭哲華、林松聖指訴綦詳,此有前開音樂光碟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證明文件三十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八六號偵查 卷第十五至三一頁)在卷足參,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五 十片、如附表二所示之母版五片(參照本院刑事卷㈠第一一二至一一七頁 、第一一八頁)為證;而前開「侏羅紀公園3」、「蜘蛛人」、「刀鋒戰 士」等三部影片,係未經告訴人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 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影片發行公司授 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亦據告訴人美商美國 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郭戎指訴明確,並有前開影片享有視聽著作 財產權之證明文件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二六號偵查卷第六四 至六六頁)、勘驗報告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二六號偵查卷第 十一頁)在卷可稽,並有含有前開影片之扣案盜版母版、母源合計六片(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二六號偵查卷第十頁)為證;又「Microsoft Office 2000」、「Window98」等電腦程式,係未經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 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亦據告訴人美 商微軟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何國雄律師指訴明確,此有著作權證明文件一 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四三號偵查卷第十四、三五頁)、告訴 人美商微軟公司鑑定人JEAN PAUL DELISLE所出具之陳述書一份(參照本
院刑事卷㈠第二九六至三0九頁)在卷足參,並有內含前開電腦程式之扣 案盜版母版四片為證;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鑑定結果在卷為憑,被告張世 宗亦不否認;則前開音樂光碟、影片及電腦程式均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 授權之盜版品,應堪認定。
3、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 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丁○○先於偵查中供稱:「(問:綽號『大胖』 、『倫』、『啟源』等人是何人?)他們是我以前的員工,不知道他們真 實姓名,他們工作到九十一年十二月,均在我外埔鄉工廠工作,他們負責 機臺,年約三十幾歲,他們是自己來應徵的。」、「(問:總共有幾個員 工?)六個,綽號『阿旺』、『阿義』、『大胖』、『阿倫』、『黑仔』 他們均是顧機臺。(問:製作好之光碟如何賣?)我只是代工生產,沒有 賣。(問:你交給吳溪寶做何事?)我交給他製作關於光碟上之彩色印刷 部分。(問:每片賺多少錢?)扣除成本大概一片賺一元。」(參照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偵查卷第八0、三八二至三八三頁)、「(問: 扣案機具何來?)我是透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拍賣程序購買,我以我自 己名義去標購的,但是以群登公司名義買的,資金是我去借來的,法院有 我的標購資料。(問:少年紀○○是否受僱於你在外埔鄉工廠擔任壓片之 工作?)是,他擔任光碟片之壓片工作,但現在只有壓色情光碟片,一天 分二班,一班十二小時,紀○○操作時如有問題,隨時會以電話與我聯絡 ,即以他的手機與我的手機與我聯絡,但我忘了我的手機號碼,他的手機 號碼我也忘了,現在扣案之銀白色手機是我平常貼身使用,號碼我也忘了 ,紀○○之手機是我購買並放在工廠裡面專供紀○○使用。(問:你對紀 ○○供稱你在大雅鄉遭逮捕之現場所查獲之分色片是壓製盜版音樂光碟片 印刷所使用之物,有何意見?)那裡面沒有盜版音樂光碟之東西,而且那 個也都不是我的東西,是叫小宋的東西,是小宋之前委託我壓製的,但現 在已經不做了。(問:經檢察官勘驗扣案之分色片裡面有張惠妹歌曲之音 樂光碟封面,是否為你之前所壓製?)是,但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開始 ,即沒有開始印製。‧‧‧(問:最近生產壓製光碟片送到哪裡包裝?) 沒有,我直接寄給向我訂製之客戶,就直接給客戶,客戶之姓名都是以暱 稱,大部分都以電話聯絡,客戶會直接匯錢至我本人第七商業銀行之帳戶 ,大部分都收取現金,避免被查獲。(問:小宋真實姓名?)不知道。( 問:扣案母版之提供者?)小宋及國霖公司,但我不知道國霖公司地址及 負責人,我都是與國霖公司之謝小姐聯繫。(問:經檢察官勘驗壓製之母 版,裡面有壓出來之VCD影片,有何意見?)不可能,在外埔鄉工廠裡 面查獲之母版,不可能有CD或VCD,但在大雅鄉查獲之母版,裡面有 CD或VCD,但是以前(九十一年九、十月間)壓製的,因客戶一直沒 有來拿回去,我現在已經沒有再壓製了。(問:你從事印製光碟片的時間 有多久?)自九十一年九月初才開始接觸。‧‧‧(問:扣案母版為何全 部沒有模具之SID識別碼?)那是客戶交給我的,我不知道為何該些模
具沒有識別碼,我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但我知道要申請才會有識別碼, 我知道申請的都會有識別碼。‧‧‧(問:為何早班要二個工人工作?) 自九十二年一月初即沒有了,都是我一個人在做。」(參照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二0八五號偵查卷第三五至三七頁)等語,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 對重製部分我沒有意見,我的工廠平日都是生產日劇,我從九十一年九月 開始生產起訴書所載的光碟,母片都是客戶交給我的,音樂光碟的部分也 是客戶交給我的,我只是製造並未販賣,紀姓少年是我僱用的沒錯,我從 九十一年九月開始製造,到十月初就沒有再製造了。」、「因為機器一直 故障,時常要修理,賺得錢不會超過五十萬元。」等語(參照本院刑事卷 ㈠第二七頁),被告丁○○最初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陳述與偵查中之陳述 內容大致相符,被告並未提出刑求或非任意性自白之抗辯,嗣經本院訊問 後准予交保候傳,被告丁○○始辯稱自白供述之動機係為求免於羈押獲准 交保云云,惟被告丁○○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係本於自由意志 而為陳述,承辦檢察官及本院並無使用任何非法方法以獲取被告丁○○之 供述證據,則對於被告丁○○所為任意性之供述,自得為證據使用,被告 丁○○事後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以其當時之陳述動機執以為辯,既未 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查證,本件亦無刑求抗辯或非任意性供述之問題存在 ,則被告丁○○空言否認其自白供述之真實性,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 採信。是以,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所為之自白供述,自堪資為認定事 實之證據使用。至於被告丁○○供稱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起即未再重製 盜版音樂光碟云云,惟被告丁○○曾於調查中供稱:「我從事光碟代工製 造係由客戶提供光碟母片,我依據客戶提供之光碟母片,以每片四元代價 為客戶製造光碟裸片,若加印封面每片代價為四元五角,製造完成後,我 會以貨運寄送予客戶。」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偵查卷 第四頁反面),佐以扣案之請款單(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偵 查卷第六六頁)上記載「單價四‧五」之內容,互核相符,又依據請款單 之記載,被告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止,尚有出貨請款之紀錄,則被告丁○○供稱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 起即未再重製盜版音樂光碟、影片之部分,顯與事實不符,無從採信。 4、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 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 明文。本件受僱於被告丁○○從事壓製盜版光碟之少年紀○○於偵查中證 稱:「(問:現場查獲之機器用途?)射出機是製造光碟空白片用,濺鍍 機是鍍顏色使用,我們這臺機器只能鍍銀色的,計數機是用以計算做好之 數量,烤箱是製版後將其烘乾,烘料機是將顏色料烘變色,印刷機是做光 碟的封面用,真空製版機是將分色片及網版二種貼合,放入真空製版機內 ,出來後置入烤箱烘乾就可以印製,每臺機器我均會操作,DVD是用來 檢查壓製的光碟是否有瑕疵。(問:上班時間?)每天晚上九時至隔天九 時,星期六、日休息。(問:何時開始上班?)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開 始上班。‧‧‧(問:工作內容?)操作上開所有機器。(問:與何人交
接?)與早班綽號『旺仔』、『阿義』交班,時間到,他們就來,我告訴 他們機器內母版已經製作好幾片,尚有幾片未做,並交待再來要做哪一片 母片。(問:為何知道要做哪些母片?)老闆會交代,我們做第一片後, 就要先檢查是否有瑕疵,所以,在檢查時,我們就知道母片是何片子,我 們均以DVD觀看,查緝人員進去現場時,我正以DVD觀看在壓製的色 情光碟是否有瑕疵。(問:現場是否有一臺絞碎機?)是,絞碎機用來絞 碎有瑕疵之光碟。(問: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白天製作好的光碟在何處? )在工廠那些光碟就是白天作的,我昨天晚上只做二千多片。(問:數天 前所製好的光碟?)前幾天均做色情光碟,做好的光碟老闆會載出去,送 到別處包裝,我不知道地點。」、「(問:母片代號對照表?)我們在開 始做時,才會拿出一片觀看片內之內容,前面有A、K字母的均是A片。 (問:音樂光碟代號?)時間久了,我忘記了,一開始我剛上班時,均是 製作音樂光碟,我製作過周杰倫、張惠妹、蕭亞軒、溫嵐、江蕙、周蕙等 人之音樂光碟,另有一片是周蕙與張惠妹等人之精選集,並有劉德華、郭 富城精選集。(問:平均一班之壓製數量?)順利時一班有二萬多片左右 ,昨天查獲時是一臺在做。」、「旺仔約三十幾歲,阿義滿十八歲了。」 、「(問:你在那裡工作多久?)一個多月。」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二0八五號偵查卷第二三至二四頁、第二五頁、第二七頁),核與被 告丁○○前開供述內容均屬相符,並有扣案機具照片十一張(參照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五號偵查卷第三九至四二頁)、臺中縣外埔鄉○○路二 四0、二四二號搜索現場照片十七張(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五號 偵查卷第四四至五一頁)、臺中縣大雅鄉○○路○段三六南巷三一之一號 搜索現場照片八張(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五號偵查卷第五三至五 五頁)在卷足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五十片、如附表 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母版五片、保護膠一桶、濺鍍用鋁靶二十三個、網 版七十七片、母版一百二十九片、製版用烤箱一臺、真空製版機一臺、射 出機二臺、濺鍍機二臺、計數機二臺、烘料機一臺、單色印刷機一臺、光 碟裸片四片(參照本院刑事卷㈠第二八六頁)、日本偶像劇母片三百一十 四片、日本R級色情光碟片一百一十九片、綜合光碟片母源二百八十九片 、分色片一百四十三片、空白光碟片一千六百片、塑膠粒二袋、產量報告 表十一張、保護片四片、出貨資料一冊、請款單一張、光碟片之型號目錄 一份、送貨快遞收據一份、員工打卡片三張、客戶訂貨明細表二張、電腦 主機一臺、記事本一本、支票紀錄一本、出貨相關資料一冊(參照本院刑 事卷㈠第二八七至二八八頁)、被告丁○○所使用之電腦主機列印檔案四 份、扣案母版五百六十二片射出光碟五百三十五片(參照本院刑事卷㈠第 二八八頁)等物為證,被告丁○○前開供述內容與少年紀○○證述情節及 扣案證物相符,應堪置信。是以,被告丁○○自九十一年九月間起,接受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年男子之委託,壓製盜版音樂光碟、影片 及電腦程式,並於九十一年十月間起連續僱用少年紀○○及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旺仔」、「阿義」、「大胖」、「阿倫」、「啟源」等成年男子負
責看顧機臺,操作機器重製含有前開內容之盜版光碟等情,應堪認定。被 告丁○○所辯,既與現有事證相悖,即係脫罪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5、再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 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 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 五年度臺上第五一0號著有判例。被告丁○○未經合法登記,經營地下光 碟工廠,從事壓製盜版音樂光碟、影片及電腦程式之工作,營業期間達四 個月餘,獲利約五十萬元,以每片利潤一元計算,光碟工廠所生產之盜版 光碟數量高達五十萬片之譜,為數頗鉅;又被告丁○○連續僱用少年紀○ ○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旺仔」、「阿義」、「大胖」、「阿倫」、「啟 源」等成年男子,以維持生產線全天候運作,更見其規模;再者,被告張 世宗係以經營光碟工廠為業,並無其他謀生途徑,則被告丁○○反覆實施 壓製光碟之重製行為,應符合前開常業犯構成要件之成立。另按來源識別 碼(Source Identification Code,又稱SID碼),是一組IFPI與飛利浦 公司共同合作研發,為確保光碟製作安全,便於瞭解光碟製作廠之辨識號 碼,先由光碟製作廠向飛利浦公司申請,再由飛利浦公司負責配予申請者 來源識別碼,於製造光碟時即由該工廠在其光碟產品上標示該組號碼,由 於並非所有之工廠均同時擁有刻版及壓製光碟之設備,故有兩種不同設計 目的辨識號碼,即母片碼(Mastering Code)及模具號碼(Mould Code ),母片碼係專供辨識刻版廠用,係於光碟母版製作時,藉由電腦輸入該 組編碼,列印於該光碟母版,由此組編碼可得知該光碟母版之刻版廠,模 具號碼則供辨識光碟壓製廠之用,係於生產壓製光碟時,藉由生產機器中 蝕刻有該組編碼之模具,於該光碟射出成型時,壓印於該光碟片上,由此 組編碼可得知該光碟生產壓製廠。被告丁○○係從事壓製光碟為業之人, 對此應有相當程度之認知,而扣案之光碟母版均不具有母片碼及模具碼, 更徵被告丁○○係以從事壓製盜版光碟為業之人。 6、按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 三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所謂不必要之情形,係指:①不能調查者、②與 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③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者、④同一 證據再行聲請者。針對扣案之母版孔徑規格有二五孔徑及三四孔徑二種尺 寸,被告丁○○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丁○○所使用之機器僅能生產三四孔徑 ,無法生產二五孔徑云云,並聲請將扣案母版送請鑑定其規格部分,本院 經依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戊○○所陳報之鑑定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 、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技部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光碟聯合查緝 小組等逐一發函詢問結果,均無法承接該項業務,本院無法函送鑑定,而 經告訴代理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三四孔徑及二五孔徑之問 題,據我們向廠商詢問結果,是可以拆卸更換的。」等語(參照本院刑事 卷㈠第一三七頁),則該部分既無從據以函送鑑定,已屬不能調查,且告 訴代理人戊○○既已陳述明確,本院認無再行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另
以起訴書所列載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音樂光碟部分,既未經查扣相關物品 ,僅有該清冊,自難據以認定被告丁○○亦有重製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盜 版音樂光碟之行為。
(二)被告庚○○被訴意圖散布而製造色情光碟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權財產權部分:
1、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 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庚○○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原先不知道,是查獲前才知道。」等語( 參照本院刑事卷㈠第二八頁),佐以其於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 問:何時知悉你哥製作盜版光碟?)九十一年九月知道的。(問:如何知 道?)是我哥說的。」、「(問:住家部分有幾個員工?)均是在工廠的 員工,有『大胖』、『阿倫』、『黑仔』等人,住家沒有員工。」等語(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偵查卷第三二、二八五頁),被告張雅 婷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未提出刑求或非任意性自白之抗辯,即係 以為求免於羈押而為陳述之供述動機據以爭執其供述之真實性,惟被告張 雅婷之前開供述內容既係出於其個人自由意志而選擇之陳述,即無非任意 性供述之問題存在,原則上其所為之供述內容,經調查結果,若與現有事 證相符即堪採信,則被告庚○○執此否認前開供述之真實性,即應由被告 庚○○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查證,而本件被告庚○○並無法提出相關事證 ,僅係空言否認其供述之真實性,自難據以採信而否定其供述之證據適格 ,排除該供述證據之使用。
2、被告丁○○固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妹妹只是幫我打報表、表格而已。 起初她不知情,後來才知道,她知道後,就不肯幫我做了,檢察官是從電 腦裡面的資料看到我妹妹名字的請款單而認定她有參與。」等語(參照本 院刑事卷㈠第二七頁),惟依據被告庚○○幫被告丁○○製作之文件表格 觀之,內容含有:①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三日止之請款單、② 十月九日起至十月二十一日止之送貨明細資料、③十月十三日之庫存明細 、④工作事項規定、⑤產量報告表、⑥十月二十五日庫存明細、⑦十月八 日起至十一月十一日止之應收帳款明細、⑧十月二十四日庫存明細(參照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偵查卷第六六、六七、六八、一三一、一三 二、一三五、一三六、一三八頁),佐以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 問:何時知悉你哥製作盜版光碟?)九十一年九月知道的。(問:如何知 道?)是我哥說的。」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偵查卷第 三二頁),被告庚○○於九十一年九月間知悉被告丁○○重製盜版光碟之 行為,事後仍代為製作十月至十一月份之相關報表資料,則被告丁○○供 稱被告庚○○於知悉後即不肯代為製作報表云云,即係事後迴護被告張雅 婷之詞,而與事實不相符合;是以,被告庚○○於知悉後,仍有參與協助 被告丁○○處理財務管理之事項,應堪認定。
3、又對於被告丁○○以被告庚○○所申請開立之臺新銀行大雅分行帳戶,作 為經營地下光碟工廠使用之情,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一 個帳戶(指臺新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借給我哥哥(即被告丁○○)使用, 開完戶後,就給我哥哥使用,我從未使用過。」等語(參照本院刑事卷㈠ 第八六頁),被告丁○○就此亦不爭執,僅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有算 過命,使用自己的帳戶不妥。」等語(參照本院刑事卷㈠第八六頁),被 告丁○○供稱因為被告庚○○命格較有財運,因此借用被告庚○○之帳戶 ,作為公司營業使用,帳戶與財運有何關連性,被告丁○○若覺本身財運 不佳,不宜使用個人帳戶,大可取偏名或別號,據以開立帳戶,甚至以公 司名義開立帳戶,又可節稅,竟捨此而不為,被告丁○○之辯解,毫無科 學根據可言,已難令人置信;且衡諸常情,若非專供不法之動機或不欲令 人知悉之秘密用途,否則何須費事借用他人之帳戶使用,合理推斷之結果 ,被告丁○○之目的,應係為掩飾其重製盜版光碟之收入遭警追緝查獲, 才會使用被告庚○○之帳戶使用,以圖掩飾其不法之行為。則被告庚○○ 既出借個人帳戶,供被告丁○○所經營之地下盜版光碟工廠使用,又協助 繕打進出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工作事項規定及產量明細等財務管理 資料,顯有共同參與被告丁○○所經營之常業擅自重製盜版光碟及意圖銷 售而製造猥褻色情光碟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少年紀○○雖於偵查中證 稱:「(問:是否認識庚○○?)今天才看見她,之前沒有看過。」等語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偵查卷第二七頁),惟因被告庚○○ 均係於住處從事財務報表之製作,未曾前往地下光碟工廠,自不可能與工 廠人員有所接觸,則被告庚○○不認識少年紀○○與其前開犯行之成立無 涉。是以,被告庚○○所辯,要屬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4、至於被告庚○○之辯護人聲請向三鎰股份有限公司、一0四人力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小林眼鏡公司、NOKIA特約經銷商、成功補習班、來里補 習班,查詢被告庚○○有無於九十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前往應徵,以證 明被告庚○○陸續在應徵謀職,並未參與被告丁○○之業務之事實,惟被 告庚○○有無在外謀職,與被告庚○○有無參與被告丁○○之業務,係屬 二事,被告庚○○縱有應徵謀職之行為,亦非必即無參與被告丁○○之業 務,是以,本院認為前開調查證據之聲請,與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連性, 自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被告丁○○、庚○○共同意圖散布而製造猥褻色情光碟及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財產權為業之犯行,應堪認定, 被告丁○○、庚○○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丁○○、庚○○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丁○○明知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係未經告訴人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 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唱片發
行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㈡「侏羅紀公園3 」、「蜘蛛人」、「刀鋒戰士」等影片係未經告訴人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 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影片發行 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㈢「Microsoft Office 2000」、「Window98」等電腦程式係未經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授權或同 意而擅自重製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及㈣扣案之色情光碟裸片,係 內容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從事性交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猥褻物品,竟與被 告庚○○、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年男子、少年紀○○及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旺仔」、「阿義」、「大胖」、「阿倫」、「啟源」等成年男子,基於共 同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物以獲利為業及共同意圖散布而製造猥褻物品之犯意 聯絡,設立非法盜版光碟工廠,接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年男子之委 託,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年男子所提供內容含有前開盜版音樂光碟 、影片、電腦程式之母版,交由少年紀○○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旺仔」、「阿 義」、「大胖」、「阿倫」、「啟源」等成年男子予以大量壓製生產盜版光碟, 被告庚○○則負責製作財務報表等會計文書,以利營業管理,被告丁○○、庚○ ○即藉此重製盜版光碟獲取利益,恃以維生,賴以維業,核被告丁○○、庚○○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製造猥褻物品罪、修正前著作權法第 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按著作權法業經修正,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九十二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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