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2年度,744號
TCDM,92,自,744,200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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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四四號
  自 訴 人 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丁○○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 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丁○○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 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 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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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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