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三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 號判例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戊○○向告訴人乙○○○先後收取新台幣(下 同)二千元、五千元之行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嫌,無非係 以告訴人之指訴及其女兒丙○○之證述為其依據。然訊之被告戊○○,堅詞否認 對告訴人施予任何言詞之恐嚇脅迫行為,辯稱:民國九十二年二月間告訴人之夫 甲○○需十幾萬元現金應急而向伊借款,伊借甲○○六萬元後,又帶甲○○夫妻 一起向己○○借了六萬元,嗣甲○○於三月間因案入監執行,待告訴人主動通知 伊已經找到工作,伊才向告訴人索討該筆借款,索討過程中伊口氣可能有些不耐 煩,但絕無出言恐嚇告訴人等語。
三、經查,㈠證人己○○在本院結證稱:「(問:在九十二年二月時,乙○○○、甲 ○○是否有去找你?)有的,當時甲○○被打得眼睛腫起來,他欠人家錢才被打 ,他打電話給戊○○,叫戊○○拿錢過去,戊○○錢不夠,就帶甲○○及乙○○ ○到我家,跟我借六萬元,連同戊○○的錢總共十二萬元,我本來不想借,但戊 ○○一直替他擔保,我才借他,後來甲○○也一直叫我借他,也說錢要還我,但 都沒有,我後來一直跟他討,但他都沒有還,後來甲○○去關,我一直跟他太太 乙○○○討,後來不知道乙○○○為何會告戊○○恐嚇」、「(問:甲○○什麼 時候去跟你借錢?)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我有去看過存摺,我用提款卡去領二 次,每次三萬元」、「(問:當時甲○○跟你借錢時有幾人在場?)共有四人, 我、戊○○、甲○○、乙○○○」、「(問:當時甲○○、乙○○○是怎麼跟你 講要借錢的原因?)他說他欠人錢,被人家打,我看他鼻青臉腫,但是沒有說為 何要十二萬元解決」、「(問:戊○○的六萬元是當天交給他?)我六萬元交給 戊○○,戊○○再將十二萬元親手交給甲○○,這是我親眼看到」(參本院卷第 四四~第四七頁審判筆錄),又證人己○○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松竹分社之 帳戶,在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確實有以提款卡提領三萬元兩次,共六萬元,此 有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二信總字第一七二五號函 送之提款資料一份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二七頁),㈡證人甲○○在本院結證稱 :「(問:你有欠戊○○錢?)沒有」、「(問:你有沒有欠己○○錢?)沒有
」、「(問:這次戊○○與你太太要錢是為何事?)我是做修車的,因為朋友有 一部車要賣,我就叫戊○○以十萬元買起來再賣,如果賣出去有賺差價再分,後 來我因案入監,該車沒有賣出去,戊○○就跟我說十萬元要還他,戊○○就到我 家要我太太還錢,我跟我太太說,我在監沒有辦法跟戊○○解決這件事,等我出 來再解決」、「(問:你對己○○前揭所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為了 這部車才被打,己○○有去領錢給戊○○來解決,戊○○拿十萬元去解決車子, 他錢不夠,所以去跟己○○拿六萬五湊成十萬元,我和我太太沒有到己○○家中 借錢,我太太都不知道我借這筆錢的事情,是後來我入監後,有人去跟我太太要 錢我太太才知道,我太太跟我說是戊○○來跟他要錢,我跟我太太說我出去再跟 戊○○解決」(參本院卷第五七~第五八頁審判筆錄),㈢告訴人在本院稱:「 (問:對於己○○前揭所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他所言不實在,我沒有 去他家借錢,是我先生在被人家打後,回家告訴我的,他說戊○○、己○○要幫 他解決,但借多少錢我不清楚」、「(問:妳知道是己○○和戊○○借錢給妳先 生解決事情?)知道,我先生是跟人家有金錢糾紛,被人家帶到山上打,打完後 就借錢去解決,他被打後身上的錢先給對方,當晚戊○○來我家說要幫我先生解 決,戊○○再跟己○○借,用一部贓車抵押,但因為賣不出去,戊○○就來找我 要,要我還錢」、「(問:戊○○來要錢時,妳有沒有要替妳先生還?)本來有 ,但是我是說有多少就還多少,但是戊○○一次要我還很多,而且口氣不好」( 參本院卷第五九頁審判筆錄)。綜上可知,①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確實 有向被告及己○○借錢未還,②甲○○與告訴人雖然否認有到己○○家借錢,惟 己○○當天若未看到甲○○何以知道甲○○被他人打得鼻青眼腫,又甲○○先則 否認有向被告及己○○借錢,繼則對於告訴人何時知曉其向被告及己○○借錢之 事所述與告訴人所陳不同,足認甲○○及告訴人對於當時有否一起向被告及己○ ○借錢之陳述均有所保留,③縱告訴人未與甲○○一起向被告及己○○借錢,惟 告訴人既原自願替甲○○還錢,則被告即便索討之方式有脅迫之嫌,告訴人亦非 因此方被動地恐懼地行還錢之事,此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係以被害人因行為人之 強暴脅迫行為而無奈地被動地行無義務之事之情形有別甚明。四、次查,㈠被告自警詢初時迄本院審中均一再否認對告訴人施予任何言語恐嚇,此 有各該筆錄在卷可佐,㈡被告之友人丁○○在本院結證稱:「(問:認識乙○○ ○?何時何事看過她?)有看過她,九十二年七、八月間見過她,跟戊○○去拿 錢」、「(問:妳跟戊○○去跟乙○○○拿錢,當時情況如何?)我跟戊○○去 超市門口,乙○○○拿錢給他,乙○○○拿七月份五千元給戊○○,他沒有對乙 ○○○恐嚇,他好言好語的跟她說話,我記得八月時候,乙○○○拿二千元給戊 ○○,之後九月份應該要給戊○○,但因乙○○○小孩要繳學費,所以跟戊○○ 講九月二十五日再給可不可以,戊○○說阿嫂沒有關係,妳等到有錢時再給我」 、「(問:妳跟戊○○去找乙○○○幾次?地點?)七月、八月各一次,在四張 犁的超市,乙○○○都在同一地點打公共電話給戊○○,叫他來拿錢」、「(問 :妳在場的這二次,戊○○跟乙○○○拿錢時,妳都在場沒有離開?)沒有,我 們開車過去,我坐在右前座,所以乙○○○要交錢給戊○○都要經過我,收錢過 程我們兩人都沒有下車」、「(問:這兩次妳除了看到乙○○○,還有看到何人
?)第二次時,我看到她女兒,也是站在乙○○○旁,因為那時是放暑假她女兒 在旁沒有說什麼話,她女兒站在她母親旁」、「(問:戊○○他在車內口氣有沒 有不好?)沒有,因為戊○○之前有跟乙○○○講有困難可以跟他講,所以他也 好言好語的跟乙○○○講,沒有恐嚇他,口氣也沒有不好」(參本院卷第四八~ 第五○頁審判筆錄),㈢證人丙○○在本院結證稱:「(問:妳母親交錢給戊○ ○時妳有去過幾次?妳為何會去?)一次,我當時去店裡找我母親,我跟著我母 親一起交錢給戊○○,當時我離我母親很近」、「(問:戊○○如何來收錢?) 開車來的,車上有兩人,另一人坐副座,那人是女的」、「(問:妳母親交錢是 交給誰?)直接從車上拿給他」、「(問:妳親眼看到交錢的過程,那二人有沒 有下車?)沒有」、「(問:請說明陪妳母親交錢的過程?)我母親先在公共電 話打電話給他,然後約在我母親店附近的超市,戊○○約隔二十分鐘後到超市門 前,然後我母親就拿錢給他,然後戊○○就拿一張收據給我母親,戊○○就跟我 母親說下次要準時拿錢,然後我母親跟他說下次可不可以延期,戊○○就一直推 說不要,戊○○就開車走了」、「(問:交錢過程中戊○○的態度?)戊○○的 口氣很不好,他對我母親說〈下次再這樣就不是這樣〉,開車就走了」、「(問 :有沒有說不給錢就要綁架妳母親,要給妳母親死等語?)我在場那天沒有,他 只有講〈下次再這樣就不是這樣〉這句,他的口氣不好但臉色還好,他沒有答應 要給我母親延期,一定要我們在那天給錢」、「(問:對於偵訊時,妳說戊○○ 曾經恐嚇妳母親不還錢就要對你母親不利,到底妳有無聽到這些話?)這是我聽 我母親說的」(參本院卷第五二~第五四頁審判筆錄),㈣告訴人在本院稱:「 (問:還戊○○五千那次他有沒有恐嚇妳?)他沒有恐嚇我,只是要我準時還錢 ,口氣不好而已」、「(問:還二千元那次有沒有恐嚇妳?)沒有,只是口氣不 好」、「(問:戊○○在十月份攔下妳有沒有恐嚇你?)他說嫂子妳也不要常常 這樣,都要我來跟妳要錢,最好今天晚上要給我,但沒有出言恐嚇」、「(問: 被告用電話逼妳還錢幾次?)大概五、六次,但是詳細次數不清楚,他跟我說不 管,這筆錢我們應當要還,最好要還,不然讓我捉狂起來我就要辦妳」、「(問 :戊○○去店裡找妳時有沒有恐嚇妳?)他說大家相遇得到,我如果不還錢要辦 我」、「(問:戊○○恐嚇妳好幾次有沒有人看到?)我同事看到他來找我,來 都很兇」、「(問:同事是誰?)港督燒臘店的同事」、「(問:妳同事是聽到 戊○○很兇還是有出言恐嚇?)我們同事不清楚,因為他們離很遠,只是聽到大 聲」(參本院卷第六○~第六二頁審判筆錄)。綜上可知,①告訴人兩次交付金 錢給被告時,被告均未以恐嚇之言詞通知告訴人下次應如何還錢,②告訴人指訴 被告以電話及到其所工作之港都燒臘店恐嚇數次,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③被 告講話口氣時常不好,但尚查無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告訴人;本院參諸證人甲○○在本院結證稱:「(問:你跟戊○○的交情是否不 錯?一發生事情就想到找他處理?)是的,我們是同莊的又在一起工作」、「大 家朋友一場,他去跟我太太要錢,可能口氣不好,我太太會怕,可能才會誤會, 因為戊○○平常講話口氣就不好,容易被人誤會」等語(參本院卷第六七、第六 九頁審判筆錄),認被告與甲○○平常應該交情甚篤,甲○○有難時方會直接找 被告處理,而被告不僅自己拿錢出來,不足部分還幫忙籌借,是以被告應不致因
甲○○身陷囹圄暫時無法還款而出言恐嚇告訴人,且被告索債不著語氣不好亦人 之常情,若無明確證據,尚非能因此即推認其有恐嚇之舉,揆諸前揭判例意旨, 亦非能僅憑告訴人之唯一指訴,遽認被告有其所指之行為。本件既查無告訴人所 指之情形存在,核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或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均不合,尚難以該些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訴之犯行,依右揭法條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