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凱莉原名辰
選任辯護人 謝子熾律師
被 告 丁○○
己○○○
卯○○
午○○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未○○
H○○○
子○○
D○○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宙○○
C○○
E○○
J○○
辛○○
酉○○
許家稱原名申
戊○○
天○○
I○○
G○○○
A○○
亥○○○
地○○
壬○○
丑○○
甲○○
庚○○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四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唐凱莉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貳年。
丁○○、己○○○、卯○○、午○○、未○○、H○○○、子○○、D○○、宙○○
、C○○、E○○、J○○、辛○○、酉○○、許家稱、戊○○、天○○、I○○、G○○○、A○○、亥○○○、地○○、壬○○、丑○○、甲○○、庚○○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唐凱莉係址設臺中市○○路三三二號二樓「辰○○會計師事務所」之負責人,明 知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公司負責人應向股東募集股款,並取得資金證明後始得 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然其為賺取利息所得及代辦登記酬勞,竟自行籌措鉅資, 並以不知情之前夫黃○○及不知情之黃○○母親玄○之名義,開立臺中區中小企 業銀行(現改制為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 及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以鉅額資金存放銀行循環使用,且 僱用丙○○、乙○○(其二人因另犯違反公司法案件,曾經判決確定,本案與該 案有連續犯關係存在,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為該事務所之職員,三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分別與附表所 示公司之負責人丁○○、寅○○(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己○○○、卯○○、午 ○○、未○○、H○○○、子○○、巳○○(俟到案後另行審結)、D○○、宙 ○○、C○○、E○○、J○○、辛○○、酉○○、許家稱、戊○○、天○○、 宇○○(俟到案後另行審結)、I○○、G○○○、A○○、亥○○○、地○○ 、壬○○、丑○○、甲○○、庚○○等人,及附表所示已成年之會計事務所職員 或記帳業者,基於共同違反公司法之犯意聯絡,由丁○○、寅○○、己○○○、 卯○○、午○○、未○○、H○○○、子○○、巳○○、D○○、宙○○、C○ ○、E○○、J○○、辛○○、酉○○、許家稱、戊○○、天○○、宇○○、I ○○、G○○○、A○○、亥○○○、地○○、壬○○、丑○○、甲○○、庚○ ○等人提供身分證影本、印章、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 ,委由附表所示之會計事務所職員或記帳業者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附 表所示之會計事務所職員或記帳業者則再轉交「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再 由唐凱莉指示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南臺中分行,以 附表所示公司之名義,開立附表所示之帳戶,又將上開黃○○或玄○帳戶內之如 附表所示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所需之金額提出,存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以該 帳戶名義出具存款證明,作為如附表所示公司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資金 證明之用,復由唐凱莉指示丙○○將前開資金證明,連同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表明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股東股款均已繳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向主管機關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現改制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 ,經該機關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派員檢查作實質審查 後,核准附表所示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嗣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稽徵所 查得納稅義務人玄○、黃○○母子二人,自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度綜合所得稅利得 所得部分變動異常,並發現其二人之上開活期存款帳戶存款來源為經常性之放款 收入、轉帳收入,且其往來客戶有多家公司,因而發現資金有循環供簽發存款證 明使用之情形,始察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己○○○、卯○○、午○○、未○○、H○○○、 子○○、D○○、宙○○、C○○、E○○、J○○、辛○○、酉○○、許家稱 、戊○○、I○○、G○○○、A○○、亥○○○、地○○、壬○○、丑○○、 甲○○、庚○○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丙○○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附表所示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二十九紙、附 表所示公司之董事、股東名單影本二十九紙、附表所示之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 記之查核報告書影本二十九紙、附表所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影本二十九紙、附表 所示帳號之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外皮及內頁影本二十九份、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年度財綜所第00000000黃○○之處分書一份、玄 ○八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四紙,上開黃○○、玄○帳戶交易明細表二份、 戶名為「王秀貞-祕密戶」之臺中區中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為00 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一份、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憑 條影本六十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丁○○、己○○○、卯○○、午○○、未○○ 、H○○○、子○○、D○○、宙○○、C○○、E○○、J○○、辛○○、酉 ○○、許家稱、戊○○、I○○、G○○○、A○○、亥○○○、地○○、壬○ ○、丑○○、甲○○、庚○○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另被告天○○ 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然其前曾於本院調查時坦承違反公司法之前述犯行不諱 ,亦有前開人證及書證可資佐證,是被告天○○前述犯行亦堪認定。二、訊據被告唐凱莉固坦承其為辰○○事務所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 犯行,辯稱:伊從六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經營辰○○事務所,後來與證人丙○○ 合夥,伊負責記帳業務,證人丙○○負責工商登記,證人丙○○在外接的案子伊 完全不知情,證人乙○○不是伊的員工,伊沒有開立上開黃○○、玄○二本帳戶 ,伊也沒有要證人乙○○、丙○○去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云云。然查: ㈠被告丁○○、寅○○、己○○○、卯○○、午○○、未○○、H○○○、子○○ 、巳○○、D○○、宙○○、C○○、E○○、J○○、辛○○、酉○○、許家 稱、戊○○、天○○、宇○○、I○○、G○○○、A○○、亥○○○、地○○ 、壬○○、丑○○、甲○○、庚○○等人(以下簡稱被告丁○○等人)分別為附 表所示公司之負責人,而其等經營之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辦理設立或增資 登記手續,且以前開所示之不實存款證明表明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並收足等情事 ,業據被告丁○○、己○○○、卯○○、午○○、未○○、H○○○、子○○、 D○○、宙○○、C○○、E○○、J○○、辛○○、酉○○、許家稱、戊○○ 、天○○、I○○、G○○○、A○○、亥○○○、地○○、壬○○、丑○○、 甲○○、庚○○等人坦承不諱,並有上開資料在卷可憑,觀諸被告丁○○等人申 請公司登記及增資登記所提出存款證明均出自於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現為臺中 市商業銀行),且資金來源均係玄○、黃○○之前開帳戶,可見附表所示公司之 設立或增資登記均是同一會計事務所代為申辦;又被告丑○○、宙○○、甲○○ 、J○○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係找證人丙○○辦理設立登記等語,其餘被告則 供稱:係委託其他事務所申辦(參見本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審判筆錄 第三○至三二頁),而證人丙○○證稱:辦理設立登記是事務所平常業務,業務
來源有些是同行打電話來,要事務所提供資金證明,這些事被告唐凱莉都知道等 語(參見本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審判筆錄第十三頁),且黃○○係被 告唐凱莉之前夫,玄○係黃○○之母,均與被告唐凱莉關係密切,足見附表所示 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係由辰○○事務所向主管機關申辦等情無訛,則附表所示 之公司負責人、其他會計事務所或記帳業者與辰○○事務所內經營及經辦人員就 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乙節,均可認定。茲有 疑義者為被告唐凱莉身為辰○○事務所之負責人,是否要求證人丙○○、乙○○ 以不實資金證明來辦理附表所示公司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 ㈡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伊只是員工,老闆係被告唐凱莉,是被告唐凱莉叫伊 這樣做的,因銀行有定存,但是都由證人乙○○跑銀行,資金都是被告唐凱莉在 運用,是被告唐凱莉叫伊與證人乙○○辦存款證明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查卷宗第四四二頁),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伊是在辰○○事務所工作, 但招牌是唐象書會計事務所,且伊沒有和被告唐凱莉合夥,前開玄○、黃○○帳 戶是被告唐凱莉委託證人乙○○開戶,本案係八十四年三、四月發生之事,但證 人戌○○指派係八十四年六月份的事情等語(參見本院刑事卷宗㈢第一○一、一 ○五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剛開始是做一些雜物,後來升為經理,詳細時 間大約在七十幾年到八十年間,有負責業務及公司設立登記及做些帳務代客記帳 的工作,但是期間很短,伊主要是辦理設立登記的工作,伊每月薪資有四萬至五 萬元左右,除此以外尚有獎金,獎金計算方式是按整個收支,以每個月的收支有 盈餘的話,獎金多寡是按照被告唐凱莉的意思,事務所的地址為臺中市○○路三 三二之一號,早期有一、二樓,但是後來改為二樓,在二樓除了被告唐凱莉的事 務所外別無其他事務所,對外統稱唐象書事務所,裡面有新合企業管理顧問公司 、辰○○財務顧問、辰○○事務所,負責人都是被告唐凱莉,整個二樓都是這些 公司,業務我們有分幾個區塊,大廳有分登記部門及記帳部門,其他地方最大間 就是辰○○的辦公室,其另外剩下的就是伊的辦公室,剩下就是雜物間,實際上 業務處所沒有區分,證人戌○○早期在三三四號經營寶泉工業公司,做逆滲透的 經銷業務,三三四號與三三二號是不同間,在三三二號的隔壁,但是不同的辦公 處所,他有經常到我們辦公室進進出出,因為他後期與被告唐凱莉很親近,但是 他是否有參與營運伊不清楚,轉帳流程是客戶需要資本額一百萬元的話,因為他 們有提供身分證印章,我們就幫他開戶,黃○○帳戶有定期存單,我們就質借, 然後轉入玄○的帳戶,再轉到這些廠商的客戶帳戶裡面,大約在三天或五天會再 把資金轉回來,就是在檢查提供證明完之後,就會把錢轉回來,都是證人乙○○ 去轉帳,而前開黃○○、玄○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假如天數短的話是證人乙○○ 保管,天數長的話還是會交給被告唐凱莉,通常證人乙○○會交給被告唐凱莉, 也是會交給被告唐凱莉的媽媽林秀蘭,把資金暫時轉到客戶帳戶裡面係以按民間 利息計算,一百萬一天從六百元到八百元不等,每段期間的利率不同,代辦公司 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的手續費是幾千元到一萬元左右等語(參見本院刑事卷宗㈣ 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審判筆錄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頁),且證人乙○○於 偵查中證稱:被告唐凱莉會提供資金的存摺及印章,可能是某金主提供的,伊拿 負責人的身分證到銀行開戶,再將資金存入新的戶頭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四四二頁),於本院調查時證稱:該處招牌是掛唐象書會計 事務所及新合企業管理顧問,但內部都使用辰○○事務所,伊薪水由被告唐凱莉 支付,本案是被告辰○○指示伊去做的,臺灣臺中地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 七號案件係證人戌○○於八十四年六月間派工作給伊做等語(參見本院刑事卷宗 ㈢一○三至一○六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七十幾年起到八十五年九月二 十五日間受僱於被告唐凱莉,在公司擔任剛開始是擔任小妹做些雜事,後來職務提升,有經手處理一些存款證明的事情,證人戌○○從八十四年六月間開始也會 叫伊去做存款業務,證人戌○○交代伊去做存款證明的事情,伊會請示被告唐凱 莉,才會去做,因為玄○、黃○○的帳戶很重要,玄○與被告唐凱莉的關係比較 密切,證人戌○○拿玄○的帳戶給伊時,伊也會請示被告唐凱莉,應該是兩個都 在場之下,伊才會拿得到,存款證明是從玄○、黃○○的帳戶轉出來,調度到客 戶的帳戶,有時也會從玄○、黃○○的帳戶轉到證人丙○○的帳戶,再轉到客戶 的帳戶,因為這是被告唐凱莉指示的,有的時候會這樣,不是每一件都這樣做, 幫客戶做資金證明的利息是以每一百萬元一天收六百元至七百元利息,如果只有 幫忙辦資金證明的話,就沒有收手續費,如果去辦設立登記我就不知道手續費多 少錢,因為不是我去辦理,伊是專門跑銀行,辦存款證明,證人丙○○是負責登 記,所以我們對彼此的業務不是很清楚等語(參見本院刑事卷宗㈣九十二年十二 月九日審判筆錄第十八至二十頁),均相互核符;又有辰○○事務所與新合企業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均記載「辰○○」)替證人丙○○(原名王秀貞)申 報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二紙在卷可憑(參 見本院刑事卷宗㈢第一○八頁),足見證人丙○○、乙○○確係受被告唐凱莉僱 用,且受被告唐凱莉指示為前揭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行為甚明。至被告唐凱 莉辯稱:因證人戌○○沒有稅務代理人執照,無法到國稅局辦理事務所登錄手續 ,所以證人戌○○把他的職員放伊這裏,由公司會計申報所得稅,證人戌○○前 有照會伊,伊有同意他這麼做云云(參見本院刑事卷宗㈢一○六頁),然證人戌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僱用證人丙○○、乙○○等語(參見本院刑事卷 宗㈣第四四九頁),則被告唐凱莉前開置辯顯無可採。另被告唐凱莉之辯護人雖 提出證人丙○○七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書影本一紙,主張其內記載證人丙 ○○於七十七年度在辰○○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三十九萬零九百九十元,是證人 丙○○與被告唐凱莉間係合夥關係云云,然此係七十七年度之資料,尚難據此而 稱八十四年度證人丙○○亦在辰○○事務所有執行業務所得,而有合夥關係,且 證人丙○○亦有提出前開八十四年度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影本二紙,可資證明證人丙○○於八十四年間受被告唐凱莉僱用,並向 被告唐凱莉支領薪資等情事,是被告唐凱莉辯稱與證人丙○○係合夥關係云云, 要難採信。
㈢被告唐凱莉之辯護人指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八號違反 公司法一案,證人丙○○曾因於八十三月八月間代為調度資金表示公司設立登記 已收足股款之證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 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違反公司法一案中認定證人乙○○係證人戌○○所僱用 ,證人戌○○又未與被告唐凱莉共同出資經營上開不法業務,故被告唐凱莉並不
知情云云。然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八十五年那件案子資金調度是伊經 辦,資金是從玄○帳戶內轉的,資金在伊認知上都是被告唐凱莉的等語(參見本 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審判筆錄第十二頁),且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 二四八八號判決中,僅認定證人丙○○係新合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職員,並未認 定該資金係證人丙○○所有,有該份判決書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刑事卷宗㈢第二 六四、二六五頁),是難認證人丙○○與被告唐凱莉間有合夥關係;又證人乙○ ○於本院調查時證稱:臺灣臺中地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案件係證人戌 ○○於八十四年六月間派工作給伊做等語(參見本院刑事卷宗㈢一○三至一○六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判決中的廠商資料是 證人戌○○、被告唐凱莉交給伊,被告唐凱莉也知道這些事情,證人陳俊秀是從 八十四年六月份開始才有交辦事項,證人戌○○也會說他有付薪水給伊,至於他 與被告唐凱莉如何分配,伊不清楚,在八十七年那次案件,伊第一次上法庭,法 官問什麼,伊就回答什麼,因為是證人戌○○直接拿給伊,且該案客戶都是在八 十六年六月份以後,所以伊才會這麼說等語(參見本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十二月 九日審判筆錄第二一至二三頁),可見證人乙○○係因前案之廠商資料均係證人 戌○○在八十四年六月後交辦,才會於前案審理時為係受證人戌○○僱用之陳述 ,惟本案附表所示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均是在八十四年一月至四月間,對照證 人丙○○、乙○○均證稱證人戌○○八十四年六月間才開始指派工作等情,復亦 無證據可資證明證人戌○○在八十四年一至四月間就已開始進行此種非法業務, 且證人丙○○、乙○○受僱於被告唐凱莉,已如前述,是本案附表所示公司之設 立或增資登記應係被告唐凱莉指示證人丙○○、乙○○所為無訛,前案認定八十 四年六月間係由證人戌○○指示證人乙○○所為,與本院於本案中認定八十四年 一至四月係被告唐凱莉指示證人丙○○、乙○○所為,並無相悖之處,至被告唐 凱莉於八十四年六月以後,與證人戌○○是否有共同出資經營辰○○事務所,與 本案認定無關。
㈣被告唐凱莉之辯護人提出戶名為「王秀貞-祕密戶」,帳號為00000000 000號之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主張其內多筆轉帳與廠 商戶頭息息相關,並事後將之利息以轉帳方式轉到上開帳戶,是證人丙○○之證 詞顯不可採。惟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帳戶係借用伊名義去開,是用 來作為公司的人頭戶,最後還是再轉回玄○、黃○○帳戶等語,證人乙○○亦證 稱:該帳戶係伊去開戶,伊拿給證人丙○○簽名,用來作為公司轉帳之用等語( 參見本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審判筆錄第十六、二十頁),則被告唐凱 莉辯護人指稱該帳戶係證人丙○○所使用,即非無疑,且觀諸該帳戶最後一筆大 額資金進出係在八十五年八月二日轉入六百萬元,又於同年月二日轉出六百萬元 ,且該帳戶最終剩餘金額僅二千四百五十一元,有臺中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八月二 十五日中南字第四一○號函覆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刑事卷宗㈢第二 八四頁),衡諸常情,專門存放資金再予轉出他用之主要帳戶,其資金進出情況 應係先轉出再轉入,而上開「王秀貞-祕密戶」帳戶卻係先轉入再轉出,足見該 帳戶是專供轉出資金用之人頭帳戶,非最終存放主要資金之帳戶,被告唐凱莉辯 護人僅因該帳戶係以證人丙○○名義開立,即謂證人丙○○為真正負責人,尚屬
速斷;又被告唐凱莉辯護人聲請調查該帳戶轉帳款項是何公司帳戶轉入云云,於 本案案情無釐清作用,亦與本案無關,核無調查之必要。另被告辯護人主張證人 丙○○購買精華區之透天別墅,做為其經營之「丙○○工商會計事務所」之營址 ,又被告唐凱莉尚積欠證人丙○○一百五十萬元云云,均與本案待證事項無必然 關聯性,要難引為對被告唐凱莉有利證據。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辰○○、丁○○、己○○○、卯○○、午○○、未○ ○、H○○○、子○○、D○○、宙○○、C○○、E○○、J○○、辛○○、 酉○○、許家稱、戊○○、天○○、I○○、G○○○、A○○、亥○○○、地 ○○、壬○○、丑○○、甲○○、庚○○等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犯罪時法律之刑輕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二條但書,固應適用較輕之 刑,但新舊法律之刑輕重相等,或依法令加重減輕後裁判時法律之刑並不重於犯 罪時法律之刑者,即不適用該條但書之規定,仍應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最高法 院二十三年非字第五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唐凱莉等人行為後,公司法業 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二十七日生效(下稱第一次修正 ),其後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再次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十四日生效(下稱第 二次修正),比較第一次修正前後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與第二次修正後公司法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中第一次修正前第九條第三項之法定刑原係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銀元)以下罰金規定,第一次修正後之第九條 第三項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再於第二 次修正後之第九條第一項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及參照前開判例之結果,以中間法即 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刑度有利於被告,爰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依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之公司法第九 條第三項論處,公訴人認被告應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後之公司法第九條第 一項論斷,應屬誤會。故核被告唐凱莉等人所為,均係犯違反八十六年六月二十 五日公布施行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公司負責人於股東股款未繳仍以文件申請 之罪。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 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本 案被告唐凱莉與負責辦理附表所示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證人丙○○、乙○ ○,及與附表所示之會計事務所或記帳業者間,又附表所示之公司負責人即被告 丁○○等人分別與被告唐凱莉、證人丙○○、乙○○或附表所示之會計事務所、 記帳業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唐凱莉、證人丙○○、乙○○及附 表所示之會計事務所或記帳業者雖非公司之負責人,然與因特定關係成立犯罪之 各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丁○○等人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均以共犯論,為共同正犯。被告唐凱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唐凱莉為圖得不法收入竟長期提供不實之資金證明供他 人辦理公司登記,徒增虛設公司造成交易困擾之危險,所為自無可憫,其餘被告 丁○○等人為圖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方便,而以不實之資料表明收足股款,縱未 因此造成其他交易上之紛爭,然所為亦為法所不許,暨渠等智識、素行、犯罪之
動機、手段、犯罪所得,及被告唐凱莉犯後未見悔意,態度欠佳,其餘被告丁○ ○、己○○○、卯○○、午○○、未○○、H○○○、子○○、D○○、宙○○ 、C○○、E○○、J○○、辛○○、酉○○、許家稱、戊○○、I○○、G○ ○○、A○○、亥○○○、地○○、壬○○、丑○○、甲○○、庚○○等人均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丁○○、己 ○○○、卯○○、午○○、未○○、H○○○、子○○、D○○、宙○○、C○ ○、E○○、J○○、辛○○、酉○○、許家稱、戊○○、I○○、G○○○、 A○○、亥○○○、地○○、壬○○、丑○○、甲○○、庚○○並均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另本院認被告天○○所犯此案係應科罰金之案件,然被告天○○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逕行判決。四、被告寅○○、巳○○、宇○○部分俟渠等到案後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條,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表:
┌─┬───┬───┬───┬────┬─────┬──┬───┬───┐
│編│公 司│公 司│股 東 │設立資本│委託機關 │開戶│開戶 │設立登│
│ │負責人│名 稱│ │ │ │時間│帳號 │記日 │
│ │ │ │ ├────┤ │ │ ├───┤
│ │ │ │ │增資資本│ │ │ │增資登│
│號│ ││ │ │ │ │ │記日 │
├─┼───┼───┼───┼────┼─────┼──┼───┼───┤
│一│丁○○│益進營│李錫彥│新臺幣(│雲林縣巨鏘│⒉│臺中市│⒉⒕│
│ │ │造有限│江美枝│下同)三│事務所之石│⒍ │中小企│ │
│ │ │公司 │丁○○│百萬元 │姓女職員 │ │業銀行│ │
│ │ │ │賴俊吉├────┤ │ │南臺中├───┤
│ │ │ │賴春同│ │ │ │分行帳│ │
│ │ │ │ │ │ │ │號三一│ │
│ │ │ │ │ │ │ │二二一│ │
│ │ │ │ │ │ │ │○五○│ │
│ │ │ │ │ │ │ │八二六│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寅○○│寶萬工│寅○○│ │雲林縣斗六│⒉│同上,│⒉│
│ │ │程顧問│陳明鴻│ │市蔡紹芬會│⒔ │帳號三│ │
│ │ │有限公│黃錦松├────┤計事務所 │ │一二二├───┤
│ │ │司 │詹素卿│二百五十│ │ │一○五│ │
│ │ │ │陳林正│萬元 │ │ │一一一│ │
│ │ │ │枝 │ │ │ │五號 │ │
│ │ │ │黃祖望│ │ │ │ │ │
│ │ │ │ │ │ │ │ │ │
├─┼───┼───┼───┼────┼─────┼──┼───┼───┤
│三│李徐秀│慈仁企│李徐秀│五十萬元│雲林縣斗六│⒊│同上,│⒊│
│ │嬌 │業有限│嬌 │ │市蔡紹芬會│ │帳號三│ │
│ │ │公司 │李啟參├────┤計事務所 │ │一二二├───┤
│ │ │ │洪圓女│ │ │ │一○五│ │
│ │ │ │徐國雄│ │ │ │二二二│ │
│ │ │ │王世嬌│ │ │ │三號 │ │
├─┼───┼───┼───┼────┼─────┼──┼───┼───┤
│四│卯○○│仁川營│卯○○│三百萬元│臺北市詠新│⒈│同上,│⒈⒔│
│ │ │造有限│吳招惠│ │事務所 │⒎ │帳號三│ │
│ │ │公司 │洪舒苡├────┤ │ │一二二├───┤
│ │ │ │洪舒苓│ │ │ │一○四│ │
│ │ │ │洪德皓│ │ │ │九九七│ │
│ │ │ │ │ │ │ │○號 │ │
├─┼───┼───┼───┼────┼─────┼──┼───┼───┤
│五│午○○│廣城營│午○○│三百萬元│臺北市詠新│⒉│同上,│⒉│
│ │ │造有限│謝振明│ │事務所 │⒒ │帳號三│ │
│ │ │公司 │許坤永├────┤ │ │一二二├───┤
│ │ │ │王仁道│ │ │ │一○五│ │
│ │ │ │林月里│ │ │ │○九九│ │
│ │ │ │ │ │ │ │九號 │ │
├─┼───┼───┼───┼────┼─────┼──┼───┼───┤
│六│未○○│昌聖營│B○○│ │彰化縣某不│⒊│同上,│ │
│ │ │造有限│楊昌憲├────┤詳事務所 │ │帳號三├───┤
│ │ │公司 │王英明│一千五百│ │ │一二二│⒊│
│ │ │ │邱創梓│萬元 │ │ │一○五│ │
│ │ │ │蕭瑟榮│ │ │ │二一八│ │
│ │ │ │蕭瑋榕│ │ │ │五號 │ │
├─┼───┼───┼───┼────┼─────┼──┼───┼───┤
│七│謝賴瑞│養達營│謝萬和│三百萬元│委託南投縣│⒉│同上,│⒊⒈│
│ │香 │造有限│謝賴瑞│ │草屯鎮不詳│⒙ │帳號三│ │
│ ││公司 │香 │ │會計事務所│ │一二二│ │
│ │ │ │謝振銘├────┤施姓女職員│ │一○五├───┤
│ │ │ │謝振坤│ │ │ │一二八│ │
│ │ │ │陳吉春│ │ │ │八號 │ │
│ │ │ │ │ │ │ │ │ │
├─┼───┼───┼───┼────┼─────┼──┼───┼───┤
│八│子○○│環鶴有│子○○│ │辰○○會計│⒉│同上,│ │
│ │ │限公司│林明鴻│ │事務所 │⒔ │帳號三│ │
│ │ │ │林俊良├────┤ │ │一二二├───┤
│ │ │ │林志昌│四百萬元│ │ │一○五│⒉│
│ │ │ │林玉屏│ │ │ │一○六│ │
│ │ │ │ │ │ │ │○號 │ │
├─┼───┼───┼───┼────┼─────┼──┼───┼───┤
│九│巳○○│群興營│巳○○│ │臺北市營建│⒉│同上,│⒉│
│ │ │造有限│謝素夜├────┤聯合諮詢服│⒐ │帳號三├───┤
│ │ │公司 │徐達銘│四百萬元│務處楊文獻│ │一二二│ │
│ │ │ │徐志宏│ │ │ │一○五│ │
│ │ │ │徐佳新│ │ │ │○八七│ │
│ │ │ │ │ │ │ │二號 │ │
├─┼───┼───┼───┼────┼─────┼──┼───┼───┤
│十│D○○│仁泉營│D○○│ │辰○○會計│⒈│同上,│ │
│ │ │造有限│廖子志│ │事務所 │⒐ │帳號三│ │
│ │ │公司 │廖世宜├────┤ │ │一二二├───┤
│ │ │ │張秀琴│九百五十│ │ │一○五│⒈⒘│
│ │ │ │廖漢昌│萬元 │ │ │○○五│ │
│ │ │ │廖世賢│ │ │ │三號 │ │
│ │ │ │ │ │ │ │ │ │
├─┼───┼───┼───┼────┼─────┼──┼───┼───┤
│十│宙○○│長弘機│宙○○│五百萬元│唐象書會計│⒉│同上,│⒉│
│一│ │械股份│賴茂生│ │事務所 │⒙ │帳號三│ │
│ │ │有限公│鐘江泉├────┤ │ │一二二├───┤
│ │ │司 │邱榮霖│ │ │ │一○五│ │
│ │ │ │席勤芳│ │ │ │一三○│ │
│ │ │ │解志和│ │ │ │一號 │ │
│ │ │ │周惠珠│ │ │ │ │ │
│ │ │ │ │ │ │ │ │ │
├─┼───┼───┼───┼────┼─────┼──┼───┼───┤
│十│C○○│敬東技│C○○│五百萬元│臺中市照華│⒉│同上,│⒉│
│二│ │研工業│周錦燕│ │會計事務所│⒔ │帳號三│ │
│ │ │有限公│陳林志├────┤ │ │一二二├───┤
│ │ │司 │莊雨滿│ │ │ │一○五│ │
│ │ │ │溫本雄│ │ │ │一○八│ │
│ │ │ │ │ │ │ │四號 │ │
├─┼───┼───┼───┼────┼─────┼──┼───┼───┤
│十│E○○│新濱實│E○○│ │臺中縣基業│⒈│同上,│ │
│三│ │業有限│廖陳瑞│ │會計事務所│ │帳號三│ │
│ │ │公司 │炤 ├────┤ │ │一二二├───┤
│ │ │ │廖尉勝│一百五十│ │ │一○五│⒉⒊│
│ │ │ │陳登財│萬元 │ │ │○六一│ │
│ │ │ │廖玉葉│ │ │ │五號 │ │
│ │ │ │ │ │ │ │ │ │
├─┼───┼───┼───┼────┼─────┼──┼───┼───┤
│十│J○○│愛家室│J○○│一百萬元│唐象書會計│⒋│同上,│⒋⒘│
│四│ │設計有│賴俊元│ │事務所 │⒖ │帳號三│ │
││ │限公司│賴千惠├────┤ │ │一二二├───┤
│ │ │ │蘇文彥│ │ │ │一○五│ │
│ │ │ │蘇璽文│ │ │ │二六六│ │
│ │ │ │ │ │ │ │○號 │ │
├─┼───┼───┼───┼────┼─────┼──┼───┼───┤
│十│辛○○│旺新貿│辛○○│五百萬元│臺中市某會│⒊│同上,│⒊│
│五│ │易有限│蕭巧玲│ │計事務所職│ │帳號三│ │
│ │ │公司 │李惠基├────┤員陳麗雅 │ │一二二├───┤
│ │ │ │李中仁│ │ │ │一○五│ │
│ │ │ │宋彥梅│ │ │ │二二三│ │
│ │ │ │ │ │ │ │號 │ │
├─┼───┼───┼───┼────┼─────┼──┼───┼───┤
│十│酉○○│洪新工│酉○○│ │臺中縣永信│⒉│同上,│ │
│六│ │業有限│陳趙秀│ │會計事務所│⒙ │帳號三│ │
│ │ │公司 │暖 ├────┤ │ │一二一├───┤
│ │ │ │蔡麗華│四百五十│ │ │一○五│⒉│
│ │ │ │陳家慧│萬元 │ │ │一二七│ │
│ │ │ │陳淑玲│ │ │ │一號 │ │
│ │ │ │ │ │ │ │ │ │
├─┼───┼───┼───┼────┼─────┼──┼───┼───┤
│十│許家稱│通翰實│申○○│五百萬元│黃秀荔 │⒉│同上,│⒉⒒│
│七│ │業有限│林良聰│ │ │⒏ │帳號三│ │
│ │ │公司 │許賢富├────┤ │ │一二二├───┤
│ │ │ │丁美麗│ │ │ │一○五│ │
│ │ │ │陳春秀│ │ │ │○八五│ │
│ │ │ │鐘秀美│ │ │ │八號 │ │
│ │ │ │ │ │ │ │ │ │
├─┼───┼───┼───┼────┼─────┼──┼───┼───┤
│十│戊○○│富州電│戊○○│ │雲林縣斗六│⒉│同上,│ │
│八│ │腦有限│江淑美│ │市蔡紹芬會│⒒ │帳號三│ │
│ │ │公司 │賴玉新├────┤計事務所 │ │一二二├───┤
│ │ │ │賴莊秀│四百萬元│ │ │一○五│⒉⒖│
│ │ │ │英 │ │ │ │一○四│ │
│ │ │ │賴筱雯│ │ │ │八號 │ │
│ │ │ │ │ │ │ │ │ │
├─┼───┼───┼───┼────┼─────┼──┼───┼───┤
│十│天○○│輝達營│洪輝堅│ │不詳姓名年│ │同上,│ │
│九│ │造有限│洪秀月│ │籍之洪姓成│ │帳號三│ │
│ │ │公司 │洪輝宏├────┤年男子 │ │一二二├───┤
│ │ │ │洪炳煌│一千五百│ │⒈│一○五│⒈│
│ │ │ │洪志鴻│萬元 │ │⒚ │○四八│ │
│ │ │ │ │ │ │ │二號 │ │
├─┼───┼───┼───┼────┼─────┼──┼───┼───┤
│二│宇○○│小旺營│宇○○│三百萬元│不詳會計事│⒈│同上,│⒈│
│十│ │造有限│劉旺 │ │務所 │⒑ │帳號三│ │
│ │ │公司 │黃罔腰├────┤ │ │一二二├───┤
│ │ │ │劉萬昭│ │ │ │一○五│ │
│ │ │ │劉淑華│ │ │ │○一○│ │
│ │ │ │劉小榮│ │ │ │九號 │ │
│ │ │ │ │ │ │ │ │ │
├─┼───┼───┼───┼────┼─────┼──┼───┼───┤
│二│I○○│陸鋒營│I○○│ │委託新竹縣│⒊│同上,│ │
│十│ │造有限│羅李鳳│ │不詳會計事│ │帳號三│ │
│一│ │公司 │珠 ├────┤務所 │ │一二二├───┤
│ │ │ │羅文泉│一百五十│ │ │一○五│⒋⒙│
│ │ │ │羅文雄│萬元 │ │ │二二○│ │
│ │ │ │羅文豪│ │ │ │九號 │ │
│ │ │ │ │ │ │ │ │ │
├─┼───┼───┼───┼────┼─────┼──┼───┼───┤
│二│盧許美│振鑫營│盧許美│ │辰○○會計│⒈│同上,│ │
│十│娥 │造有限│娥 │ │事務所 │ │帳號三│ │
│二│ │公司 │F○○│ │ │ │一二二│ │
│ │ │ │盧能興├────┤ │ │一○五├───┤
│ │ │ │盧添源│一千五百│ │ │○六七│⒊⒎│
│ │ │ │ │萬元 │ │ │九號 │ │
├─┼───┼───┼───┼────┼─────┼──┼───┼───┤
│二│A○○│昱榮營│A○○│ │臺北市詠新│⒈│同上,│ │
│十│ │造有限│黃經洲│ │會計事務所│⒌ │帳號三│ │
│三│ │公司 │黃明發├────┤ │ │一二二├───┤
│ │ │ │黃寶慧│四百五十│ │ │一○四│⒈⒗│
│ │ │ │黃寶瑢│萬元 │ │ │九九二│ │
│ │ │ │ │ │ │ │三號 │ │
├─┼───┼───┼───┼────┼─────┼──┼───┼───┤
│二│陳葉美│華豐營│陳葉美│ │周晉竹 │⒉│同上,│ │
│十│惠 │造有限│惠 │ │ │⒔ │帳號三│ │
│四│ │公司 │陳逸欽│ │ │ │一二二│ │
│ │ │ │陳席閔├────┤ │ │一○五├───┤
│ │ │ │陳資穎│一千二百│ │ │一○五│不詳 │
│ │ │ │陳席宇│萬元 │ │ │二號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