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送達代收人 黃進基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介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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