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桃園縣八德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創漢
被 告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
壹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捌萬零壹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