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4號
TYDV,93,重訴,4,200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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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桃園縣八德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創漢
  被   告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
   壹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捌萬零壹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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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