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83號
TYDV,93,訴,83,2004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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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第八三號
  原   告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麗
  被   告 首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七十四萬七千七百十二元,應繳裁判
   費八千一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一百五
   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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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