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補字第三號
原 告 李虹璇
右原告與被告池文明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江俊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