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辯論終結,茲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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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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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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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彰聖│新竹國際商業│九十二年三│陸仟壹佰肆拾元 │0000000│空白 │
│ │銀行新坡分行│月三十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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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彰聖│新竹國際商業│九十二年三│壹萬伍仟壹佰零陸│0000000│空白 │
│ │銀行新坡分行│月三十一日│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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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易弘│新竹國際商業│九十二年一│壹萬捌佰柒拾元 │0000000│空白 │
│ │銀行平鎮分行│月十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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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三德│臺灣土地銀行│九十二年三│柒萬肆仟肆佰壹拾│六七五八一五 │空白 │
│ │石門分行 │月三十一日│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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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亦薔│彰化銀行楊梅│九十二年三│陸萬捌仟捌佰壹拾│0000000│空白 │
│ │分行 │月三十日 │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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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花│彰化銀行中壢│九十二年二│捌仟捌佰壹拾肆元│0000000│空白 │
│ │分行 │月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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