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保嘉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
兼 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被 告 乙○○原名為
住同右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萬伍仟伍佰伍
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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