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32號
TYDV,92,重訴,432,200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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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保嘉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
  兼 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被   告 乙○○原名為
            住同右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萬伍仟伍佰伍
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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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