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王莉琳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應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三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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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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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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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21,4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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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費用 │34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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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送達登報費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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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21,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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