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020號
TYDV,92,聲,1020,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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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王莉琳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應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三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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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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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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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21,48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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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費用  │34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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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送達登報費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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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21,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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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