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44號
TYDM,94,訴,44,2004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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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
      午○○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16313、18933 、1756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
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又連續偽造署押,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呂龍能」署押、指印各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偽造之「呂龍能」署押、指印各貳枚均沒收。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2年11月30日執行完 畢;午○○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板橋 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及4 月確定,入監接續 執行,於88年6 月16日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而於91年 2 月15日執行殘刑完畢。
二、戊○○於93年9 月16日下午三時許,先獨自於桃園縣桃園市 ○○街115 號前,趁車號BDA-607 號重型機車車主丑○○未 將機車鑰匙取下之機會,而徒手竊取該機車後,與午○○二 人或分別夥同呂錦鈿(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共同基於意 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午○○騎乘前開機 車或午○○之姐黃澄汶所有、平日由午○○使用之車號LH9- 978 號重型機車分別搭載戊○○呂錦鈿(由戊○○、呂錦 鈿共同犯案時則由呂錦鈿提供車輛),趁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行走於路邊疏於注意之際,由戊○○呂錦鈿徒手連續搶奪 其等佩帶於頸部之金項鍊(犯罪時、地及共犯情形均詳見附 表),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逃逸。搶得之金項鍊則分別由戊 ○○、午○○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19 號之「全家 金鑽珠寶銀樓」變賣,得現朋分。而戊○○為掩飾其身分, 竟另行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93年9 月7 日及同年月21日 ,前往上開銀樓變賣金項鍊時,於交易紀錄表簽名欄內連續 偽造「呂龍能」之署押及指印各2 枚,足生損害於該銀樓對



於顧客資料掌控之正確性,嗣於93年10月12日下午三時許, 戊○○午○○騎乘上開戊○○竊得之機車在桃園縣大溪鎮 ○○路1171巷口物色行搶對象時,為警查獲,始知上情。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八德、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戊○○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 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午○○戊○○迭於警詢、偵查、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己○○○、天○ ○、戌○○、申○○○、辰○○○、未○○、地○○、癸○ ○、余貴英、甲○○、亥○○、酉○○、乙○○○、邱吳美 華、寅○○、巳○○、卯○○、丙○、庚○○、壬○○、宙 ○○、宇○○○、子○○○、辛○○○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 指述及證人湯健明、林清華、傅文東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丑○○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全家金鑽珠寶銀樓交易紀錄表3 紙及作案所用機車、安全帽 照片、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查,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 定。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 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被 告午○○所為,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被告二 人間並分別與呂錦鈿間就搶奪罪部分,均具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二人多次搶奪行為及戊○○ 先後2 次偽造署押行為,時間均緊接,犯罪型態均相同,且 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 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 被告戊○○所犯之竊盜罪及搶奪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 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搶奪罪,所犯搶奪罪及偽造 署押罪間,則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 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92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 午○○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板橋地方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及4 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 ,於88年6 月16日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而於91年2 月 15 日 執行殘刑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2 件在卷可稽,二人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 爰審酌被告二人正值青壯,竟貪圖不勞而獲,一再鋌而走險 ,屢經審判執行仍不能悔改自新,惡性堪認重大,且所犯本 件搶奪案件,受害者眾多,致使桃園地區民眾人人自危,嚴 重影響社會治安,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被告戊○○應執行之刑 。至被告戊○○於全家金鑽珠寶銀樓交易紀錄表簽名欄所偽 造之「呂龍能」署押及指印各2 枚,應依刑法219 條規定宣 告沒收。公訴人另以被告午○○與被告戊○○就竊盜車號 BDA-607 號重型機車之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因認被 告午○○另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然訊據被 告午○○堅決否認有此部份犯行,辯稱:戊○○說是朋友的 機車等語,而被告戊○○於本院亦供稱:上開機車係其獨自 竊取,午○○並不知道是伊偷來的等語,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午○○確有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午○○此 部分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 告午○○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項、第217 條第1 項、第47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則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行為人  │ 被害人 │損失財物│
  ├──┼─────┼───────┼───────┼────┼────┤
  │一 │九十三年七│桃園縣八德市建│戊○○呂錦鈿│ 丁○○ │金項鍊一│
  │  │月十八日上│國路一一五八巷│       │    │條   │
  │  │午十時四十│口      │       │  │ │
  │  │分許   │       │       │  │ │
  ├──┼─────┼───────┼───────┼────┼────┤
  │二 │九十三年八│桃園縣八德市介│戊○○午○○│ 天○○ │金項鍊一│
  │  │月二十三日│壽路二段三六一│       │    │條   │
  │  │下午六時三│巷四二弄二三號│       │    │    │
  │  │十分許  │前      │       │    │    │
  ├──┼─────┼───────┼───────┼────┼────┤
  │三 │九十三年九│桃園縣龜山鄉大戊○○午○○│戌○○ │金項鍊一│
  │  │月十五日上│同路三五六巷六│       │     │條   │
  │  │午八時四十│二弄四八號前 │       │    │    │
  │  │分許   │       │       │     │    │
  ├──┼─────┼───────┼───────┼────┼────┤
  │四 │九十三年九│桃園縣八德市富│戊○○午○○│己○○○│金項鍊一│
  │  │月十七日上│榮路三六巷一五│       │    │條   │
  │  │午八時二十│號前     │       │  │ │
  │  │四分許  │       │       │  │ │
  ├──┼─────┼───────┼───────┼────┼────┤
  │五 │九十三年九│桃園縣桃園市文│午○○呂錦鈿│申○○○│金項鍊一│
  │  │月十七日上│山路一七號前 │       │    │條   │
  │  │午九時二十│       │       │  │ │
  │  │分許   │       │       │  │ │
  ├──┼─────┼───────┼───────┼────┼────┤
  │六 │九十三年九│桃園縣龜山鄉幸│戊○○午○○│辰○○○│金項鍊一│
  │  │月十八日晚│福二一街一八號│       │    │條   │
  │  │上十一時三│前      │       │  │ │




  │  │十分許  │       │       │  │ │
  ├──┼─────┼───────┼───────┼────┼────┤
  │七 │九十三年九│桃園縣桃園市青│戊○○午○○│ 未○○ │金項鍊一│
  │  │月十九日下│田、三和街口 │       │    │條   │
  │  │午五時二十│       │       │  │ │
  │  │分許   │       │       │  │ │
  ├──┼─────┼───────┼───────┼────┼────┤
  │八 │九十三年九│桃園縣桃園市中│戊○○午○○│ 地○○ │金項鍊一│
  │  │月二十五日│央街一三三號前│       │    │條   │
  │  │上午九時十│       │       │  │ │
  │  │分許   │       │       │  │ │
  ├──┼─────┼───────┼───────┼────┼────┤
  │九 │九十三年九│桃園縣中壢市龍│午○○呂錦鈿│ 癸○○ │金項鍊一│
  │  │月二十八日│城新村二五號前│       │    │條   │
  │  │上午十時五│       │       │  │ │
  │  │十分許  │       │       │  │ │
  ├──┼─────┼───────┼───────┼────┼────┤
  │十 │九十三年九│桃園縣八德市金│戊○○午○○余貴英 │金項鍊一│
  │  │月三十日下│福街一七號前 │       │     │條   │
  │  │午三時三十│       │       │  │ │
  │  │分    │       │       │  │ │
  ├──┼─────┼───────┼───────┼────┼────┤
  │一一│九十三年十│桃園縣中壢市華│戊○○午○○│ 甲○○ │金項鍊一│
  │  │月一日上午│勛街四六巷一二│       │     │條   │
  │  │七時二十分│號前     │       │  │ │
  │  │許    │       │       │  │ │
  ├──┼─────┼───────┼───────┼────┼────┤
  │一二│九十三年十│桃園縣桃園市慈│戊○○午○○│ 亥○○ │金項鍊一│
  │  │月一日上午│雲街五四號前 │       │    │條   │
  │  │九時五十分│       │       │  │ │
  ├──┼─────┼───────┼───────┼────┼────┤
  │一三│九十三年十│桃園縣平鎮市平│戊○○午○○│ 酉○○ │金項鍊一│
  │  │月四日上午│東路八六巷三十│       │     │條   │
  │  │九時十五分│號前     │       │  │ │
  │  │許    │       │       │  │ │
  ├──┼─────┼───────┼───────┼────┼────┤
  │一四│九十三年十│桃園縣大溪鎮介│戊○○午○○│乙○○○│金項鍊一│
  │  │月八日上午│壽路五三九巷口│       │    │條   │
  │  │九時五十五│       │       │  │ │
  │  │分    │       │       │  │ │




  ├──┼─────┼───────┼───────┼────┼────┤
  │一五│九十三年十│桃園縣大溪鎮華│戊○○午○○邱吳美華│金項鍊一│
  │  │月八日下午│興街一九號前 │       │     │條   │
  │  │三時十分 │       │       │  │ │
  ├──┼─────┼───────┼───────┼────┼────┤
  │十六│九十三年十│桃園縣八德市介│戊○○午○○│寅○○ │金項鍊一│
  │  │月九日下午│壽路二段一一九│       │    │條   │
  │  │二時許  │三巷二號前  │       │  │ │
  ├──┼─────┼───────┼───────┼────┼────┤
  │十七│九十三年七│桃園縣中壢市華│戊○○午○○│巳○○ │金項鍊一│
  │  │月十五日十│勛街一六三巷二│       │  │ │
  │  │時四十分 │六號前    │       │   │ │
  ├──┼─────┼───────┼───────┼────┼────┤
  │十八│九十三年八│桃園縣中壢市華│戊○○午○○│卯○○ │金項鍊一│
  │  │月二十日十│祥一街二一號前│       │    │條   │
  │  │一時三十分│       │       │  │ │
  │  │     │       │       │  │ │
  ├──┼─────┼───────┼───────┼────┼────┤
  │十九│九十三年九│桃園縣中壢市華│戊○○午○○│丙○  │金項鍊一│
  │  │月十四日十│勛街一六三巷八│       │    │條   │
  │  │一時十分 │十號前    │       │  │ │
  ├──┼─────┼───────┼───────┼────┼────┤
  │二十│九十三年九│桃園縣中壢市華│戊○○午○○│庚○○ │金項鍊一│
  │  │月十七日下│仁街六十八巷三│       │    │條   │
  │  │午三時三十│四號前    │       │  │ │
  │  │八分許  │       │       │  │ │
  ├──┼─────┼───────┼───────┼────┼────┤
  │二一│九十三年九│桃園縣中壢市龍│戊○○午○○│壬○○ │金項鍊一│
  │  │月二十日十│昌街三三八巷一│       │    │條   │
  │  │二時三十分│○六號前   │       │  │ │
  │  │     │       │       │  │ │
  ├──┼─────┼───────┼───────┼────┼────┤
  │二二│九十三年九│桃園縣八德市竹│呂錦鈿午○○│宙○○ │金項鍊一│
  │  │月二十七日│興街三七號前 │       │    │條   │
  │  │下午三時許│       │       │  │ │
  │  │     │       │       │  │ │
  ├──┼─────┼───────┼───────┼────┼────┤
  │二三│九十三年九│桃園縣中壢市華│戊○○午○○│宇○○○│金項鍊一│
  │  │月二十九日│勛街三四○巷六│       │    │條   │
  │  │下午四時三│號前     │       │  │ │




  │  │十分許  │       │       │  │ │
  ├──┼─────┼───────┼───────┼────┼────┤
  │二四│九十三年十│桃園縣中壢市華│戊○○午○○│子○○○│金項鍊一│
  │  │月一日下午│祥三街二十號前│       │    │條   │
  │  │三時四十分│       │       │  │ │
  │  │許    │       │       │  │ │
  ├──┼─────┼───────┼───────┼────┼────┤
  │二五│九十三年十│桃園縣中壢市龍│戊○○午○○│辛○○○│金項鍊一│
  │  │月九日十二│昌路三二四巷八│       │     │條   │
  │  │時三十分 │十號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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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