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丙○○○試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才
被 告 甲○○科技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八德市○○街四五號
被 告兼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教唆竊盜、違犯著作權法等案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二十九日分經本院為無罪、不受理判決,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梅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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