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01號
ILDV,106,司促,2001,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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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
債 權 人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債 務 人 吳宗道(吳黃愛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玉紅(吳黃愛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黃愛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肆佰肆拾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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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