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佳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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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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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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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光罩股份有限│交通銀行新竹科│壹萬陸仟柒佰柒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CS八0六七八三│ │
│ │公司徐善可 │學工業園區分行│伍元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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