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0號
SCDV,93,除,10,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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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佳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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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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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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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光罩股份有限│交通銀行新竹科│壹萬陸仟柒佰柒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CS八0六七八三│  │
│ │公司徐善可   │學工業園區分行│伍元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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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