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 告 鈺松噴砂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壇
右原告與被告彭火珠即寶元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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