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73號
SCDV,93,補,73,200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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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   告 鈺松噴砂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壇
右原告與被告彭火珠寶元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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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松噴砂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