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51號
SCDV,93,補,51,200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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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智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陽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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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