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3年度,4號
SCDV,93,家聲,4,200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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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李湘渝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楊嘉福丙○○楊雅淩、楊昭琅、甲○○為相對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李湘渝為相對人之弟、子女,刻因相對人老 人癡呆症無生活自理能力向本院聲請宣告禁治產中,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 八七號受理並已鑑定中,茲因相對人之配偶已死亡,且原係一人獨居,嗣因病始  由聲請人李湘渝送至台灣省私之桃園仁愛之家附設新生醫院住院療養中。爰為於  相對人宣告禁治產後,選定監護人,且相對人之配偶、父母、兄弟姐妹除二哥楊  嘉福、七弟丙○○外均已死亡,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列之親屬成員,無  法招開親屬會議,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聲請指定楊嘉福(民國六年十一 月十四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丙○○(二十八年三月 八日生、身分證字號A一二五七竹七二一二六號)、楊雅淩(五十三年三月十五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楊昭琅(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三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甲○○(五十五年一月二十九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乙○○○之親屬會議會 員。
二、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 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乙○○○為生於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年齡已有八十二歲,且自為 家長,其得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親屬會議會員僅其弟丙○○一節,業經相 對人之女即聲請人敘明在卷,且有戶籍謄本數份在卷可考,而相對人確已達精神 喪失情形,亦經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之鑑定報告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禁字第八 七號卷可查,亦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禁字第八七號全卷在卷可考。查 楊嘉福為相對人之二哥、丙○○為相對人之七弟、甲○○為相對人之女、楊昭琅 、楊雅凌為相對人之姪有多份戶籍謄本在卷足憑。本院參諸前揭民法規定,指定 指定楊嘉福丙○○楊雅淩、楊昭琅、甲○○為相對人乙○○○之親屬會議會 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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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