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破 產 人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勇雄
代 理 人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破產管理人 郭國慶會計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二八號十三樓之五
右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
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拍賣變價,共得新臺幣(下同)四千一百零四萬八千
三百五十四元,除扣除財團費用三百九十一萬八千九百七十元外,尚餘三千七百
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四元,經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業經破產管理人郭國慶會計
師提出分配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爰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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