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3年度,2號
SCDM,93,交聲,2,200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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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新竹市監理站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
竹市監理站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竹監新五字第裁五一-E00000000號
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叁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 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 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復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 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第五十三條情形者,除依 原條款處罰鍰外,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 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機器腳踏車之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闖紅燈,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一千八百元之罰鍰,及記 違規點數三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亦定有明文。三、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二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JQL-二一六號重型機車,在新竹市○○路、西大路設有 紅綠燈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左轉,為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一分隊吳炎林巡佐填掣竹市 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異議人到案 不服裁罰,移送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填掣竹監新五字第裁五 一-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異議人一千八百元 等情。
四、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二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JQL-二一六號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西大路口時,在 竹光路機車道待左轉,但因車流量大,且車輛行駛速度甚快,到紅燈時才左轉, 實不得已,在此情形下警員應予通融,且該路口並未設置二段式左轉格,是以警 員表示異議人可以二段左轉,亦不可行等語。
五、經查,異議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二分許騎乘車牌號碼JQL -二一六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路行駛,行經竹光路與西大路設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時,在燈號已轉變為紅燈之情形下左轉至西大路之事實,業據異 議人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吳炎林證述情節相符,應堪以認定,是以,異議人確有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無 論上開交岔路口是否設有二段式左轉之區間,亦不論當時車流量如何,異議人均 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所定不得闖越紅燈之義務,倘有違規情事,執法之員警本有 依法舉發之職責,從而,吳炎林巡佐於發覺異議人之違規情事後,依法填掣上開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核無違誤,是異議人所辯並不足採。六、綜上所述,異議人所為確實違反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原處分機關 即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受處分人固非無據。惟 查,本件車牌號碼JQL-二一六號重型機車之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闖紅燈,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 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標準表,除應處一千八百元罰鍰外,尚應記違規點數三點,是本件受處分人之異 議雖無理由,然原處分機關疏未援引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記 違規點數三點,原處分顯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仍以受處分人即車 牌號碼JQL-二一六號重型機車之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 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事由,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標準,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八百元及記違規點數三點,以資適法。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雷 雅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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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