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50號
SCDM,91,訴,50,200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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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原名朱敦源)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乙○○曾有殺人未遂、賭博、傷害等前科(均未構成累犯),其與丙○○(綽號 「阿財」,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未經檢察官起訴)、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以及二、三名 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惟均未依前開規定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仍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乙○○ 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初起,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之 代價,由乙○○與丙○○二人負責在場向載運建築廢棄物之卡車司機收取三聯單 ,而共同將「小賴」等男子所清除之台元紡織竹北廠(下稱台元紡織廠)拆除廠 房及開挖地下室之建築廢棄物棄置在西濱快速道路旁之新竹縣新豐鄉○○段第一 0六地號土地上,迄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另名某年籍姓名不 詳之成年男子駕駛載有他處來源不明之建築廢棄物之車號不詳卡車行經該處,乙 ○○及丙○○收取五百元後,亦與該名司機基於犯意聯絡,將該不明來源之建築 廢棄物棄置於該處,而共同違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旋經民眾檢舉,於當 晚八時四十五分經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羅仕穎到場查獲。詎乙○○不知警 惕,因甲○○亦輾轉受託清除、處理台元紡織廠前揭建築廢棄物,適己○○承包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鳳岡倉庫(下稱農會倉庫)興建工程需土方墊高基地,且倉庫 旁亦有空地,乙○○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並與己○○、甲○○、辛○○、庚 ○○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己○○、甲○○、辛○○、庚○○部分另由本院以九 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審理中),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由乙○○洽得己○ ○提供農會倉庫旁之空地以供棄置掩埋處理建築廢棄物,甲○○則以棄置掩埋處 理建築廢棄物每立方米支付二十元不等之代價,將自台元紡織廠違法清除之建築 廢棄物載運至該空地棄置掩埋處理,乙○○並分別以每日一千元之代價僱用辛○ ○擔任現場監工、每日八千元之代價僱用庚○○駕駛挖土機,於甲○○及所派卡 車司機載運來自台元紡織廠清除之建築廢棄物至該空地時,由乙○○在現場指揮 ,辛○○負責在現場向來車收取三聯單、指揮建築廢棄物傾倒位置,庚○○則負 責駕駛挖土機將空地挖深供卡車司機將傾倒而下之建築廢棄物推平、掩埋、整地 以掩人耳目,而共同違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計已至少傾倒七立方米或十 五立方米之卡車一百三十餘車次。嗣因民眾陳情,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於八十九年



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下午四時二十分派員到場稽查,經以庚○○留在現場 之挖土機開挖數個坑洞,內均有木塊、水泥袋、磚、瓦、塑膠袋、石棉瓦等建築 廢棄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右揭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與丙○○、綽號 「小賴」成年男子及二、三名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將台元紡織廠開挖地下室之 物傾倒於西濱快速道路旁,及出資僱用辛○○、庚○○,由己○○提供農會倉庫 旁空地,甲○○以處理每立方米支付二十元不等之代價,而與己○○、甲○○、 辛○○、庚○○等人將前開台元紡織廠之物傾倒於竹北農會倉庫旁土地上,以及 向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司機收取五百元後,將一卡車建築廢棄物傾倒於西濱快速道 路旁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辯稱在西濱快速道路旁 傾倒一車次之廢棄物時並不知該行為是違法的,而來自台元紡織廠均係乾淨之廢 土,並無建築廢棄物,在農會倉庫旁空地所查到之廢棄物並非其等所填,其等並 未將土地開挖,而是直接在土地上填了一公尺至一公尺半高之土方,查獲當時, 其等已經完工數日,農會倉庫旁空地現場有鐵門,但不知被何人打開,現場所查 獲之廢棄物係事後他人將土地開挖後所傾倒並覆蓋土方,與其無關云云。經查: ㈠、關於被告與綽號「小賴」成年男子、證人丙○○及二、三名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男子等人在西濱快速道路傾倒建築廢棄物部分,除經被告坦承外,業據證人即 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羅仕穎於偵查中證述「(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在新豐 鄉○○○路發現傾倒建築廢棄物?)是的,朱某說他是整地的包商,他說有卡 車路過該處尋問,他准許他們倒的,每車收費五百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四六一七號卷【下稱偵卷】第二十八頁),並有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稽查工作 紀錄表一份附卷為憑(見偵卷第三十四頁),及現場查獲照片四張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一八七至一八八頁),雖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所傾倒的均 是級配的石頭及泥土(見本院卷第二0七至二0九頁),然依查獲照片觀之, 被告所指來自台元紡織廠之現場土地上除廢土外,尚有水泥塊等建築廢棄物, 是證人丙○○此部分證詞與事實不符,不足可採,反而被告所稱係傾倒建築廢 棄物與事實相符。至被告雖以不知傾倒廢棄物違法等語置辯,然廢棄物清理法 業已制訂施行多年,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增定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 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係犯罪行為(嗣並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再次修正公布,新舊法之比較詳後述),有關環保工作,政府推行多年,對於 環保事件大眾媒體亦均有顯著報導,被告為一智慮成熟之人,自不得諉稱不知 ,況刑法第十六條亦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是被告不得主張 不知法律而免罰。
㈡、關於被告與己○○、甲○○、辛○○、庚○○等人在農會倉庫旁空地傾倒建築 廢棄物部分-
⒈右揭農會倉庫旁土地遭人傾倒建築廢棄物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查獲時任職於新 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之警員張春福於偵查中證述:「現場已無傾倒 的人,只發現傾倒的車輛,現場是一些石棉瓦、碎片等物,且有坑洞。民眾說



另一堆土也有廢棄物,下午又和環保局去會勘現場。早上去現場查緝時,乙○ ○已在現場,應該是己○○通知他到場,農會的人及開怪手的庚○○也在場。 都無人承認是自己倒的。」(見偵卷第四十頁),以及證人即新竹縣環境保護 局稽查人員徐滄龍於偵查中、本院調查時證述:「接獲民眾陳情,到現場時, 發現有一個洞,洞內有建築廢棄物,不是有害事業廢棄物。當時被告及民眾有 在場,現場並有一台挖土機,挖土機是被告僱用的,去稽查時現場並未施工, 屬停頓狀況。民眾懷疑廢棄物有害,所以才請在場的怪手開挖,下午又再去開 挖一次,是大量的建築廢棄物。::這件是接到民眾的陳情,我們就到現場去 看,現場已經被挖了一個洞,還有一台挖土機,::被開挖的洞裡面有建築廢 棄物。不清楚這些建築廢棄物是何人的。因為我們在到現場時,現場的包商己 ○○已經在現場,他表示廢土是乙○○填的,回填的機具是乙○○的,::乙 ○○有在紀錄表上簽名,他應該會有在現場。::我上午到現場去的時候,現 場是開挖一個洞,裡面有廢棄物,下午是我同事去的,同事回來表示說現場有 開挖好幾個洞,每個洞內都有廢棄物。」(見偵卷第四十頁、本院卷第五十三 至五十四頁、第五十八至五十九頁),並有新竹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稽查工作 紀錄表二份,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拍攝現場照片二十五張(見偵查卷第三 至九頁、第四十四至四十五頁)附卷可證,細觀現場查獲照片,開挖之坑洞內 確有木塊、水泥袋、磚、瓦、塑膠袋等建築廢棄物亦屬明確。 ⒉次以台元紡織廠拆除舊廠房、開挖地下室之工程,除產生級配土石外,尚有建 築廢棄物一節,為證人即承攬台元紡織廠新建大樓工程之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工務部副理傅申證述在卷(見偵卷第八十四至八十五頁),惟乾淨廢土一車 即需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之費用一節,業經新竹縣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九月二 日以環廢字第0九一00一三六二四號函覆本院在案(見本院卷第四十五頁) ,而證人己○○表示係被告前來表示可免費填土(見偵卷第二十七頁、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三四七號卷、本院卷第五十頁),然不論依被告所供稱現場已填土 一百三十車次,車子大部分是七米(按指立方米),少部分十五米(指立方米 ),一立方米收費二十元(見偵卷第十頁、本院卷第三十頁、第九十二頁), 或證人甲○○所稱已載二百五十車次去填(見偵卷第二十七頁反面),被告為 證人甲○○所處理者若非廢棄物而係可用之級配土石,則依前揭函覆內容,證 人己○○焉有可能無須付出任何代價即可免費取得土方?又倘證人甲○○所載 運者確為乾淨土方,則被告向證人甲○○取得土石至少猶應支付三十餘萬元之 費用(即二千五百元乘以一百三十車次等於三十二萬五千元),何以被告反而 能向證人甲○○收取費用?此與常情顯然不符。足見被告所與證人甲○○等人 所傾倒者係建築廢棄物,證人甲○○始有必要付費,而證人己○○亦因此始有 免費取得之理。
⒊而前揭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開挖處即為被告填土處一節,為被告所自承 (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審理筆錄第十一頁),是農會倉庫旁土地所查到 之建築廢棄物係位於被告填土處無誤,雖然被告辯稱查獲時現場已完工,惟被 告於警訊中供稱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後有請不知姓名、綽號「阿泉」(音 譯)之現場監工幫忙負責現場(見偵卷第十一頁),並為前揭新竹縣環境保護



局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表所明載(見偵卷第三頁,即紀錄表上所載「阿全」) ,且被告所僱證人庚○○之挖土機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查獲時仍在現場等 情,為證人庚○○所供認在卷(見偵卷第十二頁、第二十頁、本院卷第五十六 頁),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審理筆錄第十一頁), 果如被告所辯,本件查獲時其已完工,被告當無將挖土機留在現場以及再花錢 僱用現場監工負責現場之必要及可能;又被告雖辯稱現場所查到之建築廢棄物 係他人將土地挖洞後所傾倒並覆蓋土方與其無關云云,然本件所查獲之大量廢 棄物均在被告填土之範圍,業如前述,本件所查獲之建築廢棄物若係他人所偷 倒,該人既為偷倒,為免形跡敗露,偷倒後走避猶恐不及,豈有可能又多此一 舉大費周章覆蓋土方?是被告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信。 ⒋又竹北農會理事長戊○○雖有同意承包農會倉庫工程之證人己○○將倉庫用地 填高,但係要求填農業土,嗣證人己○○表示有多餘的土遂暫時同意己○○將 土放在倉庫旁之空地,但嗣後發現現場反而被挖深等情,經證人戊○○於偵查 、本院調查時證述:「竹北農會鳳岡倉庫旁並未請人去整地::己○○是承包 農地旁倉庫的興建工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我發現有人在空地上挖 洞,挖了約三十米深,我當初的想法可能是挖去賣或挖去掩埋他物,後來也有 看到卡車來倒,不知是在倒什麼。後來請人去看發現是在倒廢棄物,有通知環 保局,::我們同意己○○填高比較低窪的地方,是叫他填農業土。八十九年 間我在竹北市農會擔任理事長時,農會有要新建稻穀倉庫是己○○承包,因為 倉庫地需要填高,己○○有找土來填高,因為有多餘的土,所以他徵得農會總 幹事周伯壎同意將多餘的土填在倉庫旁的空地,後來我去倉庫現場監工,在倉 庫旁的空地發現有一台挖土機在挖土,我感覺很可疑,後來遠遠有看到一台大 卡車進來並倒東西在空地上的洞裡面,我有上前去叫住卡車司機,但是司機就 直接開走,我不知道車號,後來才知道倒的東西是廢棄物。卡車來倒廢棄物的 時候,沒有人跟他引導招呼,但同時有一輛挖土機有在現場挖洞。::當初只 有說好讓己○○填土,但他反而把地挖的更深。」等情屬實(見偵卷第二十六 至二十七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七號卷、本院卷第二0五至二0七頁), 況被告供稱填土處在填土前係與鄰地地勢等高(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審 理筆錄第十二頁),然被告所稱填土之處與相鄰農地間並無落差,有前揭卷附 現場查獲照片為憑(見偵卷第六頁第二張、第七頁反面第二張、第八頁第一張 、第九頁反面第二張、第四十五頁第一張),被告所稱係直接將乾淨土方堆置 在倉庫旁空地上而未開挖土地一節,顯與實際情況不符,益見被告所傾倒係廢 棄物,始有將空地挖深,以便大量傾倒及掩人耳目,所辯稱傾倒係乾淨之土方 即不足可採。
綜合上情,本案於農會倉庫旁空地所查獲之建築廢棄物確係被告與甲○○、己○ ○、庚○○、辛○○等人所傾倒亦堪認定。
㈢、按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 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 、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違反者依修正前同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其立法目的既係規範從事該項「業務」者



,並非僅在規範「業者」,故除未領有上開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外,當然應包括原本即未具申請資格,不可能取得該項許可證或核 備文件之「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自然人或法人機構,若反覆 實施廢棄物清除、處理,不論為自然人或法人機構,均應適用前開規範,故任 何自然人或法人未以公、民營機構之經營型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即擅自從事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等行為,自應依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六八九0號、第三八 三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初起至同年月五日第一次被查獲 ,及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第二次被查獲止,從事建築廢棄物之 清除、處理業務,所載運數量至少多達一百三十餘車次,迭經被告供承在卷,是被告係違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要無疑義。 ㈣、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將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二種,所謂 一般廢棄物係指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 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而事業廢棄物又分為:一、有害事業廢棄 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 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 棄物。雖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貳、適用範圍規定:「本方案所指營建剩 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 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惟不包括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 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至營建工程產生剩餘 之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 、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自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惟廢土、廢磚如 有棄置情事,有廢棄物清理法之適用,亦經行政院環保署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 二日環屬廢字第0九二00六三六二0號函覆本院在案(見本院卷第二三六頁 以下),足徵建築物開挖、拆除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非營建剩餘土石方,須經 加工分類處理之機具設備分類處理後,始可認定為有用資源。雖該營建剩餘土 石方認定,不以進入土資場處理為必要,惟仍應經過分類處理,否則仍屬廢棄 物。至無再利用價值部分,應委託合法清除機構送至掩埋場掩埋或焚化廠焚化 處理,而非就地掩埋至明。本件被告回填及傾倒之物除泥、土、磚、瓦等營建 剩餘土方石外,尚包括木塊、水泥袋、塑膠袋、石棉瓦等建築廢棄物,業如前 述,被告既知甲○○所載運棄置回填之物除開挖之營建剩餘土方外尚含大量木 塊、水泥袋、磚瓦、塑膠袋、石棉瓦等廢棄物,並非均是乾淨之土方,未經合 法處理程序,顯足污染環境,猶仍任意填置掩埋處理於土地上,已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之規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二、按廢棄物清理法,已於本件被告行為後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 施行(第七十七條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應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惟依被 告行為時之廢棄物清理法(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之規定「未依同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指銀元)」(新法僅將舊法「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文字更改為「 許可文件」,並將舊法得併科罰金以銀元為單位之部分,改以現行貨幣新臺幣為 計算單位,刑度並未變更),是就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行為而言,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廢棄物清 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與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廢棄物 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並無不同,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情形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九十年十月二十 四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另按從事廢棄物 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 務。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是核被告未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係 犯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罪。被告就第一次被查獲之犯行(即西濱快速道路部分),與證人丙○○、「小 賴」、另二、三名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卡車司機間,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另就第二次被查獲之犯行,與證人己○○、甲○○、 庚○○、辛○○,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 於二次查獲期間內分別多次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之行為,應係各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均為單純一罪。被告先後二次遭 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前有殺人未遂、賭博、傷害等未構成累犯之前科,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為獲取利益而犯本件之動機,任意違法 清除、處理廢棄物對環境影響甚鉅,且遭第一次查獲後,仍不知警惕,繼續傾倒 廢棄物而遭第二次查獲,傾倒廢棄物期間二次合計為十餘日,數量有一百三十餘 車次以上,否認部分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本案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
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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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