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61號
PCDV,93,除,61,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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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九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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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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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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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安電機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伍萬陸仟零柒拾元│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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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