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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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0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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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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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鑫企業有限公司陳│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壹萬伍仟柒佰壹拾│0000000 │ │
│ │吳谷 │行 │ │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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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驊富汽車有限公司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陸仟伍佰陸拾元 │0000000 │ │
│ │俊仁 │蘆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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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廖陳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伍仟元 │0000000 │ │
│ │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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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瓊芬 │泛亞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伍仟捌佰捌拾捌元│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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