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0號
PCDV,93,除,20,200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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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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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一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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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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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普羅光電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叁拾陸萬柒仟捌佰│0000000 │  │
│ │公司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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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