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詮宏橡膠有限公司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壹萬捌仟玖佰元 │0000000 │ │
│ │秀麗 │洲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