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 告 丁○○
代 理 人 蔡亞寧律師
被 告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期補習班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一六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
仟伍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不足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