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088號
PCDV,92,除,2088,200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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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B法   官 邱靜琪
~B法   官 陳明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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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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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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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茂貴      │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壹萬柒仟伍佰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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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