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王永發即駿豐印刷品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B 法 官 林錫凱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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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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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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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懋傑實業有限公司陳│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壹萬捌仟伍佰叁拾│00000000│ │
│ │永懋 │行 │ │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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