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063號
PCDV,92,除,2063,200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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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王永發即駿豐印刷品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B 法   官 林錫凱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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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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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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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懋傑實業有限公司陳│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壹萬捌仟伍佰叁拾│00000000│  │
│ │永懋       │行        │           │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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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懋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