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759號
PCDV,92,訴,1759,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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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欄關於「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記載,應更正為「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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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