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110號
PCDV,91,訴,2110,200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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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反訴原告   振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英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李曉平律師
  複代理人   王麗仁律師
  反訴被告   余升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阿美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律師
         陳雲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
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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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余升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