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反訴原告 振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英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李曉平律師
複代理人 王麗仁律師
反訴被告 余升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阿美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律師
陳雲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
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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