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245號
PCDM,93,簡,245,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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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八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二、前項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⑵互助會會單影本、互助會得標一 覽表影本各一張、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十張、票據信用資訊查詢明細一張。 ⑶告訴人翰成電器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之指述。⑷誠泰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九日誠泰銀(蘆)字第九一○○○三號函及所附之支票存款對帳單資料。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作集字第九二六二二一號函及函附支票存款明細資料。⑹ 誠泰商業銀行誠泰銀蘆字第九二○○五二號函及所附之支票存款戶往來明細對帳 單為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素行 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 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 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清償四十萬元,其餘六十萬元並設定抵押權擔 保債務清償,此有和解書及本票附卷為憑,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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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成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