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
六四號)及移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五四號、第九三八二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0八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九一號、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二六八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一五四八六號),本院認應適用通程序,經訊問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盜版CD光碟片及新台幣共壹仟肆佰元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光碟片內含侵害著作權人華特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華特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歌曲(盜版CD光碟片名稱、被侵害歌 曲名稱、著作權人及數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基 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以每日薪資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代價,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受僱於與之有犯意聯絡之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蔡」之人 ,在臺北縣新莊市○○街二五四號前,擺設攤位,連續多次以每片CD光碟片一 百元,買三片送一片之價格出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嗣於九十年二月二日晚上 八時三十分許,乙○○在上址前,以相同價格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光碟 片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小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 D光碟片、販賣所得之一百元及非犯本罪所得之七百元。乙○○經警移送檢察官 交保後,仍不知悔改,復基於同一概括犯意,①明知如附表二備註欄載明「可以 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盜版CD光碟片(檢察官併辦時未加詳細分類載明, 僅稱為盜版CD唱片四百八十五片),內含侵害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新 力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稱滾石等十一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歌曲(盜版CD光碟片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權人及數量,均詳如附表二 所示〔指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者〕),係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物,竟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晚上七時許,以每片四十元之代價向前開綽號「 小蔡」之人販入後,即在臺北縣汐止市○○路一八一之一號旁夜市內,擺設攤位 ,連續多次以每片一百元,買三片送一片之價格出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嗣於 同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經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CD 光碟片;②明知如附表三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盜版CD 光碟片(檢察官併辦時未加詳細分類載明,僅稱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雷射光碟片
四百八十四片),內含侵害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 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股份有限 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稱 滾石等十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歌曲(盜版CD光碟片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權人及數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指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 權」者〕),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晚上七時許,以 每片四十元之代價向前開綽號「小蔡」之人販入後,即在臺北縣汐止市○○○路 一二0號前,擺設攤位,連續多次以每片一百元,買三片送一片之價格出售而交 付予不特定之人。嗣於同日晚上九時二十分許,經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 附表三所示之盜版CD光碟片;③明知如附表四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 有著作權」之盜版CD光碟片(檢察官併辦時未加詳細分類載明,僅稱為盜版C D四百五十七片),內含侵害著作權人滾石等十一家公司及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等十二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歌曲(盜版CD光碟片名 稱、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權人及數量,均詳如附表四所示〔指備註欄載明「可 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者〕),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自九十年六月二 十三日遭警查獲後起,以每片三十元之代價向前開綽號「小蔡」之人販入後,即 在臺北縣中和市○○街三九六號前,擺設攤位,連續多次以每片七十元之價格出 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嗣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晚上十時許,乙○○在上址前, 以相同價格販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CD光碟片、販 賣所得之一千三百元;④明知如附表五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 」之盜版CD光碟片(檢察官併辦時未加詳細分類載明,僅稱為盜版之CD一百 六十三片),內含侵害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 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 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稱 豐華等十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歌曲(盜版CD光碟片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權人及數量,均詳如附表五所示〔指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 權」者〕),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自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遭警查獲後起,以 每片四十元之代價向前開綽號「小蔡」之人販入後,即在臺北縣五股鄉○○路一 四二號前,擺設攤位,連續多次以每片一百元、三片二百元、五片三百元、七片 四百元、九片五百元價格出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嗣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晚 上八時許,乙○○在上址前,以相同價格販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如附表五所 示之盜版CD光碟片;⑤明知如附表六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 」之盜版CD光碟片(檢察官併辦時未加詳細分類載明,僅稱為盜版之音樂光碟 一百八十四片),內含侵害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 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 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稱科藝 等十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歌曲(盜版CD光碟片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
權人及數量,均詳如附表六所示〔指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 者〕),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於九十年十月十日晚上七時許,以每片三十 五之代價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慶」之人販入後,即在臺北縣汐止市○○○路 一三五號前,擺設攤位,連續多次以每片一百元、四片三百元、七片五百元之價 格出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嗣於翌日(即十一日)凌晨零時許,經警在上址當 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盜版CD光碟片。二、案經華特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戊○)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由滾石等十一家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文山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核轉戊○檢察官、滾石等十家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 請士檢檢察官、滾石等十二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戊○ 檢察官、豐華等十家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戊○檢察官及 科藝等十家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戊○檢察官移送併辦後,本 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訊問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正偉、 林金丕、邱世明、丁○○、何存忠、丙○○、壬○○、庚○○、甲○○、辛○○ 、己○○等人於警訊、偵查、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 三、四、五、六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盜版CD光碟片、 現金共一千四百元扣案可資佐證及前開正版CD光碟片之著作權證明(含封面、 委託書、證明書、同意書、委任契約)、鑑識報告等資料附卷可稽。罪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明知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備註欄載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 作權」之盜版CD光碟片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受人僱用販賣或 自行販入再賣出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所為視為侵害著作權,應論以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罪。而被告與綽號「小蔡」之人間,就前開販賣如附表一所示 盜版CD光碟片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 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就前揭與綽號「小蔡」之人共同犯案 之部分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檢察官雖未就被告事實欄 所載①②③④⑤部分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此等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並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 時加以補充論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次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 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新法將原第九十 三條第三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而侵害著作權之物為光碟 之罪,修訂為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法定刑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以下罰金」,與舊法所定「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其刑度為重,依刑法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應適用有利於被告等之舊法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目 的、為警查獲後不知悔改,又多次犯案、販賣盜版CD光碟片之數量甚鉅,所為 侵害他人著作權程度非輕,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附表一、二、三、四、五、六備註欄載 明「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盜版CD光碟片及現金共一千四百元,分係 共犯「小蔡」、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 各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宣告沒收之;惟另扣案之現金七百元 ,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犯本罪所得之物,自無從於本案中諭知沒收。三、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如附表二(移送併辦案號:戊○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0三四0號)、三(移送併辦案號:士檢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五四號、第 九三八二號)、四(移送併辦案號:戊○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0八八號)、五( 移送併辦案號:戊○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九一號)、六(移送併辦案號:士檢 九十年度偵一0二六八號)備註欄載明「無法可以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不受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之保護、未據告訴」之盜版CD光碟片(檢察官併辦時 均未加詳細分類載明),內含侵害該等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歌曲,係 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於右揭事實欄①②③④⑤所示時、地,以前開價格,連 續多次出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因認被告亦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 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罪嫌云云。惟查:(一)前開備 註欄載明「無法證明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盜版CD光碟片,檢察官於本院審理 中陳明告訴人等雖為著作權人,但無法提出相關證據加以證明等情,本院亦查無 任何證據足認告訴人等為該等CD之著作權人,不能逕認被告加以販賣之行為亦 構成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二)另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 者,從其約定:⑴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 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 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⑵依條約、協定或 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此為我國著作權 法第四條所明定。茲查:如前開備註欄載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四條規定之保護 」之CD光碟片,為日本國之著作,經本院當庭諭知檢察官提出有關該等CD在 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管 轄區域內發行之證明,然迄於本案審理終結前均未提出,本院復查無任何證據足 認得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加以保護之餘地,難認被告加以販賣之行為有何 違反著作權之犯行;(三)至被告販賣如附表三編號一0四所示之盜CD光碟片 之犯行,未據該著作權人提出告訴。綜上,前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原本應為 不受理或無罪之諭知罪,與本案即無任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 ,自應檢還各該檢察官另行偵處。
四、移送併辦(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八六號)意旨另以:被告基於販賣盜版 光碟片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七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七日止,在臺北縣新 莊市○○街二五四號等處,以每片CD一百元、三片二百元、每片VCD一百元 、四片三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圖利,而侵害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他公司之著作權,因認被告亦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 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罪嫌云云。惟查:本案被告經論罪科刑部 分,其最後犯罪時間為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距此併辦部分所指之開始犯罪時間九 十一年七月初,已間隔近九個,顯難謂被告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為之,且被告前 揭販賣盜版VCD部分之犯行,未據任何著作權人提出告訴(販賣盜版CD部分 已據告訴),足見二者間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從而,就此併辦部分本院 無從併予審究,亦應檢還該檢察官另行偵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附表一 │
├──┬────────┬──────┬───────┬──┬─────┤
│編號│盜版CD光碟片名稱│侵害歌曲名稱│ 著 作 權 人 │數量│ 備 註 │
├──┼────────┼──────┼───────┼──┼─────┤
│一 │征服溫金龍情牽胡│征服等 │華特國際音樂股│1 │可以證明告│
│ │琴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 │ │ │ │共計│ │
│ │ │ │ │1片 │ │
└──┴────────┴──────┴───────┴──┴─────┘
┌───────────────────────────────────┐
│附表二 │
├──┬────────┬──────┬───────┬──┬─────┤
│編號│盜版CD光碟片名稱│侵害歌曲名稱│ 著 作 權 人 │數量│ 備 註 │
├──┼────────┼──────┼───────┼──┼─────┤
│一 │莫文蔚一朵金花 │散光 │滾石國際音樂股│15 │可以證明告│
│ │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 │彭靖惠 貓小姐 │陪你 │滾石國際音樂股│11 │可以證明告│
│ │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三 │品冠 0000-0000創│季節 │滾石國際音樂股│5 │可以證明告│
│ │作記錄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四 │RANKIE 汪佩蓉 │放手 │滾石國際音樂股│11 │可以證明告│
│ │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五 │新寶島康樂隊 第│等無限時批 │滾石國際音樂股│4 │可以證明告│
│ │五輯愛情霹靂火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六 │趙傳 那個傻瓜愛│執著 │滾石國際音樂股│9 │可以證明告│
│ │過你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七 │8216精選輯 │彩虹 │滾石國際音樂股│6 │可以證明告│
│ │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八 │I BELIEVE 杜德偉│彩虹 │滾石國際音樂股│7 │可以證明告│
│ │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九 │五月天 十萬青年 │軋車 │滾石國際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 │站出來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 │任賢齊 天使兄弟 │兄弟 │滾石國際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 │小白臉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一│饒舌狂 西洋版 │ │ │3 │無法證明告│
│ │ │ │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二│曠世巨星 經典極│ │ │3 │無法證明告│
│ │品 │ │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三│品冠 疼你的責任 │季節 │滾石國際音樂股│8 │可以證明告│
│ │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四│梁靜茹 勇氣精選 │勇氣 │滾石國際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 │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五│戀愛羅漫史 情歌│ │ │1 │無法證明告│
│ │典藏 │ │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六│恰恰大排檔 │單鳳眼 │艾迴股份有限公│3 │可以證明告│
│ │ │中國娃娃 │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七│陳冠希 EDISON CH│你 │艾迴股份有限公│2 │可以證明告│
│ │EN EP │ │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十八│濱崎 步 精選 │M │艾迴股份有限公│3 │不受我國著│
│ │ │ │司 │ │作權法第四│
│ │ │ │ │ │條規定之保│
│ │ │ │ │ │護 │
├──┼────────┼──────┼───────┼──┼─────┤
│十九│韓國DJ DOG最IN舞│不懂 │艾迴股份有限公│2 │可以證明告│
│ │曲 │ │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十│動力火車 忠孝東│寄生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10 │可以證明告│
│ │路走九遍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一│不顧一切 張惠妹│一夜情 │豐華唱片股份有│3 │可以證明告│
│ │ │ │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二│蔡健雅 相信 │衝動 │環球國際唱片股│10 │可以證明告│
│ │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三│黃磊 等等等等 │背影 │豐華唱片股份有│11 │可以證明告│
│ │ │ │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四│JAY 周杰倫 │娘子 │博德曼股份有限│3 │可以證明告│
│ │ │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五│早安少女組 │故鄉 │博德曼股份有限│4 │不受我國著│
│ │獨一無二精選超值│ │公司 │ │作權法第四│
│ │版 │ │ │ │條規定之保│
│ │ │ │ │ │護 │
├──┼────────┼──────┼───────┼──┼─────┤
│二六│梁詠琪 AMOUR │花火 │豐華唱片股份有│15 │可以證明告│
│ │ │ │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七│蔡依林 SHOW YOUU│SHOW YOUR LO│環球國際唱片股│2 │可以證明告│
│ │R LOVE │VE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八│大人小孩雙拍檔 │ON BENDED KN│環球國際唱片股│2 │可以證明告│
│ │情歌大全 │EE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二九│雙面林心如 投懷│投懷送抱 │博德曼股份有限│10 │可以證明告│
│ │送抱 │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三十│劉德華2001新哥天│汗 │博德曼股份有限│5 │可以證明告│
│ │馬行空加精選 │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三一│好聽 施文彬 │好聽 │博德曼股份有限│7 │可以證明告│
│ │ │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三二│完全佔有 S.B.D.W│完全佔有 │博德曼股份有限│3 │可以證明告│
│ │ │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三三│愛的宣言 徐若瑄 │大麻煩 │博德曼股份有限│9 │可以證明告│
│ │ │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三四│TOUCH OF LOVE 張│一路一 │上華國際企業股│6 │可以證明告│
│ │學友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作權 │
├──┼────────┼──────┼───────┼──┼─────┤
│三五│抱一抱 陳小春 │抱一抱 │博德曼股份有限│14 │可以證明告│
│ │ │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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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GIRLTHING 辣美眉│LAST ONE STA│博德曼股份有限│3 │可以證明告│
│ │ │NDING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
│三七│2001克莉絲汀 瑞│RADIO EDIT │新力哥倫比亞音│3 │可以證明告│
│ │奇馬汀最新對唱曲│ │樂股份有限公司│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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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空中補給 你的摯 │WHO AM I │博德曼股份有限│3 │可以證明告│
│ │愛 │ │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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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2001葛萊美的喝采│MUSIC │科藝百代股份有│4 │可以證明告│
│ │ │ │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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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黃立行 馬戲團猴│HELP │科藝百代股份有│3 │可以證明告│
│ │子 │ │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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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露露 美麗心情 │雨 │科藝百代股份有│7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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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許如芸 花開 │完美 │上華國際企業股│2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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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許志安 這一秒,│這一秒你好不│上華國際企業股│17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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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明天 蕭亞軒 │明天 │科藝百代股份有│23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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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那英 精選 │征服 │科藝百代股份有│5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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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JAY 周杰倫 │娘子 │博德曼股份有限│4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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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黃乙玲 不顧一切 │不顧一切 │博德曼股份有限│5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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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林憶蓮 2001蓮 │存在 │科藝百代股份有│6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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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范瑋琪 范范的世│每天 │科藝百代股份有│2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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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康康康樂隊 │ │ │3 │無法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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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周蕙 好想好好愛 │替身 │福茂唱片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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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IPIS 第四蟑 忘了│分手 │福茂唱片音樂股│6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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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戴佩妮 怎樣 │日期 │科藝百代股份有│5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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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順子 自選輯 昨日│星星 │魔岩唱片股份有│12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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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黎安萊姆絲 我要│I NEED YOU │華納國際音樂股│5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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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YUKI 第一次 │星空 │華納國際音樂股│9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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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張震嶽 有問題 │放屁 │魔岩唱片股份有│3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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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范文芳 沒有問題 │也許 │科藝百代股份有│3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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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小甜甜布蘭妮 別│DONT LET ME │魔岩唱片股份有│3 │可以證明告│
│ │讓我最後才知 │BE THE LAST │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TO KNOW │ │ │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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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潔西卡 給我的朋│ │ │3 │無法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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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新好男孩 電話超│ │ │3 │無法證明告│
│ │級混音版 │ │ │ │訴人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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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孫燕姿 我要的幸 │我要的幸福 │華納國際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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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真愛典藏之黃金時│ │ │6 │無法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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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飛揚的青春 閃亮│是不是這樣 │華納國際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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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蔡藍欽 │謎 │華納國際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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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鄭秀文 新歌加精│默契 │華納國際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 │選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 │ │ │ │ │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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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閃亮的節奏 青春 │DRIVE │華納國際音樂股│3 │可以證明告│
│ │80 │ │份有限公司 │ │訴人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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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真愛典藏之鑽石年│ │ │3 │無法證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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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瑞奇馬汀 先聲奪│怦然心動 │新力哥倫比亞音│3 │可以證明告│
│ │人 │ │樂股份有限公司│ │訴人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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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珍妮佛洛佩茲 同│真女心 │新力哥倫比亞音│3 │可以證明告│
│ │名專輯 │ │樂股份有限公司│ │訴人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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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千禧夜,我們說相│ │ │12 │可以證明告│
│ │聲 │ │ │ │訴人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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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彭玲 給LISA │給LISA │新力哥倫比亞音│10 │可以證明告│
│ │ │ │樂股份有限公司│ │訴人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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