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同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並應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訴字第五六六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查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列之送
達郵費中新台幣二百四十四元業已退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何志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
附計算書
一、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 一萬六千零十八元二、送達郵費 新台幣 一百四十六元 共 計 一萬六千一百六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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