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28號聲 請 人 王玉竹相 對 人 曾秀金(原名:曾馨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6052479 號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三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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