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送
被 告 丙○○○
甲○○
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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