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4號
PTDV,93,補,4,200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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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送
  被   告 丙○○○
        甲○○
        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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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