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1號
PTDV,93,補,21,200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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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送達代收人 李宜燕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
     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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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