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送達代收人 李宜燕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
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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