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3年度,28號
PTDV,93,催,28,200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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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吳火明即通興企業行
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蘇碧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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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