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4號
SLDV,93,除,44,20040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高源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參萬捌仟捌佰陸拾肆│0000000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 │ │限公司永吉分行 │元 │ │九日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