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 告 丁○○
丙○○
己○○○
甲○○○
戊○○
乙○○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賴依筠律師
施宇芳律師
被 告 日本國三島食品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三島豐
右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捌佰叁拾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