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三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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