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原 告 懷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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