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74號
ILDV,105,訴,474,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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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游添丁
被上訴人   游文達
       游春桂
       游長茂
       游博誌
       游富子
       游玉勝
       游國勝
       游武勝
       游立勝
       游錦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24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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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