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喬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
癸○○
被 告 戊○○
庚○○○
壬○○
己○○
辛○○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辦公室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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