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公平財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且已
為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尚未就上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
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八六五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為稽,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B 書記官 蕭琪男
, 台灣公司情報網